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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拆除行业预防“非典”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9 生效日期: 2003-05-09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房地资安[2003]167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拆除施工企业: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防治“非典”的八条规定和5月8日发布的防治非典第二个通告的要求,做好拆房行业的“非典”预防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拆房管理部门应认真贯彻市政府“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精神,督促辖区内注册、办公的拆除施工企业做好预防“非典”的各项工作,检查和督促辖区内的拆房工地落实各项防“非典”的措施。 
  二、拆除施工企业和拆房工地应认真做好以下防“非典”工作: 
  1、各拆除施工企业必须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的防“非典”领导小组,一把手为本企业预防“非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拆除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拆房工地预防“非典”的责任人,负责落实拆房工地预防“非典”的各项措施。 
  2、“非典”流行期间,各拆房工地在办理开工手续,申报管理人员、民工名册时,必须同时报施工人员健康申报表(其中应包括体温测试、来沪时间、来沪前是否到过“非典”发生区、原籍等内容);施工作业中,拆房工地不得擅自增加施工人员,施工人员也不得擅自离开工地,服从所在区防“非典”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3、“非典”流行期间,拆房工地禁止施工人员的亲属、朋友等外来人员进入,一旦有外来人员进入,应立即报告街道(乡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区(县)拆房管理部门,并服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处理。拆房工地施工人员(包括家属)一般不要返乡探亲、旅游,如有特殊原因出上海的,应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理要掌握拆房工地人员的进出情况,加强管理,对管理不力的项目经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追究该拆除企业的责任。 
  4、各拆房工地必须严格按照《关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通知》(沪房拆办〔2003〕11号)和《上海市拆房工地防范“非典“工作情况检查表》(已发至各拆房管理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预防“非典”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工地办公室、民工宿舍等公共场所必须及时清洁和消毒,每天不少于二次、并做好书面记录;所有垃圾必须及时清运。 
  5、各拆房工地应建立隔离室,并配合一定数量的体温计(体温计每次使用必须用酒精消毒),在册施工人员必须建立健康信息册,每日记录是否有发热、咳嗽等“非典”疑似症状;有疑似症状的必须立即隔离,应立即报告街道(乡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通知120救护热线和区(县)拆房管理部门。 
  6、各拆除工地项目经理应在每天下午2时以前,将《上海市拆房工地防范“非典”工作情况检查表》上报区(县)拆房管理部门,不得瞒报、缓报、漏报和谎报。各区(县)拆房管理部门应在每天下午3时以前汇总辖区情况后报市拆房办。 
  市拆房办应对各区(县)拆房管理部门、拆房施工企业和拆房工地预防“非典”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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