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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就医记录册工本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9 生效日期: 2002-07-09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财预[2002]80号、沪价费[2002]48号
市医疗保险局:
  你局《关于收取〈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工本费的函》(沪医保[2002]8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收取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以下简称“就医记录册”)工本费。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市、区县医保中心对参保人员遗失或损坏就医记录册的,在向当事人补发或换发就医记录册时收取工本费。
  二、  就医记录册工本费收费标准:当事人遗失就医记录册需补发的,按每册10元收取工本费;当事人损坏就医记录册需换发的,按每册5元收取。参保人员初次发放和正常换发不收费。
  三、  就医记录册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核定的预算拨付。
  四、  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并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办理收费票据的购印手续。
  五、接本通知后,请执收单位持《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到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注册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二OO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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