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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便民服务中心关于《绍兴市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办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30 生效日期: 2008-04-30
发布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绍政办发[2008]74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发展我市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成果,切实完善便民服务中心日常运行机制,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市政府同意市便民服务中心制订的《绍兴市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办理实施办法(试行)》和《绍兴市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管理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绍兴市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办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办理(以下简称项目联办)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发挥行政许可职能归并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项目联办的范围:市级审批权限内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的事项及其他可以联合办理的事项。
  第三条 项目联办的内容:
  (一)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二)外商投资企业项目;
  (三)企业注册登记项目;
  (四)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五)其他联办项目。
  第四条 项目联办可采用联合审批、联合踏勘、联合会审、联合协调、联合验收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项目联办实行牵头责任部门负责制。牵头责任部门由市便民服务中心根据联办项目的实际审批流程确定。
第二章 联合审批
  第六条 联合审批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对同一行政审批事项的不同审批内容同时进行相关审批的活动。
  第七条 联合审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工作要求开展。牵头责任部门负责有关联合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工作,协办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上报和反馈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一门受理。由牵头责任部门在市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专窗,受理项目联办申请事项。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单,同时负责提供办事须知和各相关审批部门的审批表格,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抄告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审查申请内容,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所涉相关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审批部门(抄告单及其回执表式由牵头责任部门商协办部门制定),移交相关资料。同时,将项目有关情况抄告市便民服务中心。
  (三)同步审批。各有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如审批事项需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则由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抄告牵头责任部门;如审批事项属部门权限内的,则应按时办结。
  (四)限时完成。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牵头责任部门,对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对需要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工作,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责任部门。牵头责任部门有催办的责任,相关审批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审批或报批的,经市便民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后,视作该部门同意相关审批事项。牵头责任部门综合相关审批部门回执意见后,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时将审批结果抄告市便民服务中心。 
  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应按原联合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联合踏勘
  第八条 联合踏勘是指需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共同通过现场勘察进行实质审查的审批活动。
  第九条 联合踏勘由牵头责任部门根据项目实际确定需踏勘的相关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部门。在抄告单内应写明具体的踏勘时间、地点、内容,并移交相关资料。同时,抄告市便民服务中心。
  相关部门在收到抄告单半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需要现场踏勘,并反馈给牵头责任部门。
  第十条 相关部门在联合踏勘后应当场作出踏勘意见,因技术等原因需进一步论证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踏勘意见;因情况特殊,确实无法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踏勘意见的,经市便民服务中心同意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
  (一)踏勘后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二)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退件处理或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
  (三)对暂不符合审批条件需补正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待申报符合要求后,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审批手续;
  (四)需相关部门进一步联合论证的,进入联合会审程序。
第四章 联合会审
  第十一条 联合会审是指参与项目联办的部门以会议形式对项目进行审查的审批活动。
  第十二条 牵头责任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或联合踏勘意见汇总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批事项内容确定参加联审会议的部门,并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相关部门,通知书应写明具体的参加对象、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并协助或告知申请人于联审会议前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送达参加联合会审的部门。同时,抄报市便民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 联审会议由牵头责任部门主持。联审会议议定的事项,相关部门应立即着手办理。在必要的情况下,由牵头责任部门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因情况特殊,确实无法在2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的,经市便民服务中心同意可延长至5个工作日。对暂不符合审批条件需补正的项目,应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待补正符合要求后,相关部门应在原承诺时限内至少缩减三分之一的时间办结审批手续。
第五章 联合协调
  第十四条 联合协调是指为解决相关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审批意见不一而采用会议等形式统一意见的联合审批办法。
  第十五条 需联合协调的事项包括:
  (一)对法律法规的不同理解及适用问题的协调;
  (二)不涉及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审批程序问题的协调;
  (三)审批事项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协调;
  (四)其他事项的协调。
  第十六条 联合协调会议由市便民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在会前做好需要协调事项内容的整理、汇总,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参加对象,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后督促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对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相关部门应根据会议议定事项或会议纪要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拒绝或拖延办理。
第六章 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市便民服务中心项目联办平台作用,所有审批项目坚持能联办则联办、应联办必联办原则。凡涉及联办的项目,均纳入市便民服务中心平台联合办理。
  项目联办的事项及审批流程由市便民服务中心确定。
  项目联办的各类会审和论证会议,原则上应在市便民服务中心召开。
  第十八条 各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项目联办要求,各司其职,保证项目联办有序实施。参加联合踏勘、联合会审和联合协调的人员应当是相关部门负责人或项目审批负责人;不参加联合踏勘、联合会审和联合协调或虽参加而不发表明确意见的视为同意,并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应责任。凡组织联合审批的事项,相关审批部门的办理时限原则上应比原承诺时限缩减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项目联办事项实行“一票否决”制。参与项目联办的某一审批部门作出不同意审批意见,牵头责任部门应将该审批部门出具的不同意审批意见和理由等明确告知申请人,同时书面通报相关审批部门,相关审批部门不再对同一审批事项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市便民服务中心应加强对项目联办工作的调查研究,并根据审批实际,适时调整联办项目和审批流程。
  第二十一条 牵头责任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别建立联合审批、联合踏勘、联合会审台帐。市便民服务中心建立联合协调台帐。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联办通报制度。市便民服务中心应加强对项目联办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审批部门及其审批人员违反项目联办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考核扣分。情节严重的,按监察部门制定的并联审批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
  第二十三条 项目联办事项涉及的未进入市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的部门事项,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绍兴市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个体工商户、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01)138号)、《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便民服务中心绍兴市区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许可等3个审批事项实施联合办理操作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05)67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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