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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不得自行制发职改工作经常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5-17 生效日期: 1991-05-17
发布部门: 人事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为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保持职改政策的统一,防止政出多门,以免造成混乱和损失,各地制定有关职改工作经常化实施意见或办法,必须经人事部审核批准。各部门需要制定有关专业系列的具体实施办法,必须与人事部联合签署。未经人事部联合签署的文件,各地一律不得执行。凡未经批准自行下发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精神不符的文件,除立即纠正外,还要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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