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价服[2001]71号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
你校“关于请求调整全国保险代理人考试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鉴于我局(1999)湘价费字第162号文件核定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已经试行期满,为保障湖南考区“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本着以考养考的原则,经研究,现就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报名费每人10元;
2、考试费每人60元(含上交中国保险会、中央电大22元,下拨考点25元)。
二、你校接本批复后应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使用税务部门统一规定的票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