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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长沙市继续收取出租车安全服务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0 生效日期: 2001-04-10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服[2001]72号
长沙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继续收取出租车安全服务费的报告》收悉。我局《关于同意长沙市收取出租车安全服务费的复函》[(1999)湘价费字第306号]试行一年来,对于维护全市出租车营运秩序、保障出租车司机生命财产安全,打击和破获各类出租车刑事案件,确保社会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出租车业主和社会各界总体反映较好。经研究,同意你市对出租车业主继续收取安全服务费,其收费标准、执收单位、收费范围、管理办法仍按我局湘价费字(1999)306号文件执行。你局接此批复后,请即通知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和市公安局出租车警务站到你局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和物价部门检查。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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