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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厅、局以上行政机关小汽车编制意见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7-03 生效日期: 1981-07-03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58号文件精神,我们与省计委、经委、编委、财政厅、商业厅等单位共同对省直机关小汽车编制问题进行了研究,意见如下:
  1.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主要领导同志,按中发[1979]83号文件和省委皖发[1980]12号文件规定配车,即:省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省长、政协主席,各配备一辆专车。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由所在单位根据需要,保证用车。

  2. 省直部、委、办、厅、局机关按国务院国发[1981]58号文件关于“正副司局长级干部(包括地、省辖市和地级企业、事业单位的同级干部),三至五人配车一辆”的规定配车,即:按实有领导人数(包括同级离休干部)三人以下的配车一辆,四至七人的配车二辆,八至十二人的配车三辆,十三人以上的配车四辆。

  3. 中央在我省的直属机构,比照省直行政机关配车标准配车。如计划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则按规定执行。

  4. 通讯业务用车,省委办公厅配车四辆,省政府办公厅配车两辆。

  5. 省检察院、法院、人民银行(包括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业务用车和外事外贸用车按国务院[1981]58号文件规定,另行规定;公安系统业务用车,按公安部规定执行。

  6. 省直机关小汽车编制核定后,缺编车辆从超编车辆中调剂解决。多余车辆一律就地封存,收回行车执照,停止供油。超编驾驶员,请省劳动部门统一调配和逐步安排。封存车辆,所在单位要妥善保管,不能转卖,更不得拆卸零、部件,转移工具,违者要追究责任。
  经技术鉴定后,对失去使用价值的车辆予以报废。超编单位要从全局出发,服从统一调配。
  今后,凡因机构撤销、合并等原因超编的车辆要交行管局统一调剂,不得自行处理,新建机构,按配车标准予以调配。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减车辆的,一年作—次调整。

  7. 今后,省直行政机关小汽车除新建机构外,原则上一律实行交旧换新的办法,逐步将旧车淘汰掉。需要更新的小汽车,由行管局统一平衡,综合申报,经省控制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审核,由省计委按分配计划进货,所需经费,按资金渠道拨付。凡未经批准擅自购进小汽车的,财务部门不予报销,银行不予付款、转帐,公安和交通监理部门不予发放牌照,商业石油部门不供油料,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有权予以没收,交省主管物资部门按国家计划另行分配。

  8. 新的小汽车编制,从一九八一年七月份起执行。商业石油部门,从执行之日起,按新定汽车数和供油标准供油。
  各单位小汽车编制,不得随意突破,如遇到重大灾情或特殊任务,车辆确实不够使用时,经单位申请,行管局审查,报省政府秘书长批准,可临时租赁车辆,所需租赁费,由财政部门另行拨款。鉴于省直机关现有车辆少,车况差,加之目前财政困难,应配车辆只能根据财力可能,逐步配齐。各级领导要发扬党的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带头克服困难,因公出差尽可能乘坐公共汽车、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带小汽车,为节约能源,减少开支作出贡献。

以上报告,如属可行,请批转省直各单位执行。

省行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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