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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79-10-17 生效日期: 1979-10-17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轻工业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公安部、商业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商业局、服务局、二轻(轻工)局、供销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分行:
  为了广开就业门路,安排好城镇待业人员,现对今年六月四日联合下发的《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中的审批原则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在规定的特种行业的范围中,除了古玩、刻字、刻公章、拍摄文件资料以外,其他的特种行业企业,允许城镇或街道组织集体开设。
  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在所辖地区内开设特种行业企业,也可参照这一精神办理。

  二、今后城镇中特种行业不能满足社会需要时,可由商业、供销和集体开设。这一工作,要在各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下进行。工商、公安、商业、供销、轻工、银行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城镇、街道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发展。开设特种行业企业,需报请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由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并加盖公安部门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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