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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改革人民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0-12-04 生效日期: 1970-12-04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布文号: (70)财银城字第195号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财金局(或分行):
  关于改革人民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的通知下达后,各地都认真地进行了贯彻,在贯彻过程中也提出了一些问题。根据我们收集到的反映,对几个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速研究贯彻。   一、为了避免同国外业务的会计科目代号发生重复,现将第七类联行往来、第八类基金及其他资产负债和第九类损益各科目的代号,分别改为“201……212”、“231……236”、“251、252、253、260”。
  二、据了解,有的省、市、区原物资部门管理的物资,已根据物资类别分别并入有关工业部门经营。物资管理存贷款无法单独反映。对于这种情况,可以使用相应的工业存贷款科目进行核算。
  三、原建设银行经办的短期放款,我部(70)财财基字第293号通知规定:“其一九七?年末的贷款余额(包括以前年度贷出的长期贷款),在与贷款单位核对无误后,应结转到‘92其他基建资金存贷款’科目进行核算。“至于该项放款的基金,年度终了后,应结转到“122专用资金及贷款”科目,并按中央和地方分别设立专户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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