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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人员经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15 生效日期: 1998-01-15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等畜禽宰检疫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38号)精神,1996年2月,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相继下发了重府发[1996]22号、重府发[1996]50号和重办发[1996]18号文件,并从1996年5月1日起,在原重庆市范围内推行了生猪定点屠宰工作。一年多来,由于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使生猪定点屠宰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一是上市猪肉质量明显提高,病、死猪肉,注水猪肉上市的现象得到遏制。二是偷漏税现象减少,屠宰税大幅度增加。三是流通秩序得到规范,私屠滥宰现象基本得到杜绝,有效地防止了疾病传播,改善了城乡的环境卫生,保护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为确保肉品质量,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吃上“放心肉”,按照市政府重府发[1996]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各区(市)县生猪定点屠宰主管部门从当地国有食品企业选择部分卫检人员,经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培训,严格考核,合格者聘为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员,代表政府对生猪定点屠宰的全过程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但是,这部分监管人员的工资及有关费用问题至今未能得到解决。为了稳定监管人员队伍,更好地履行政府的监管职能,确保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顺利进行,现将解决生猪定点屠宰监管人员经费问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 凡聘用了生猪定点屠宰监管人员的区(市)县,由财政部门从增加的屠宰税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支付监管人员费用。具体办法是:按每个点平均配备1.3名监管人员的比例,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由区(市)县财政解决所需经费的80%,按月拨付给当地生猪定点屠宰主管部门,专项用于监管人员工资等费用开支。财政状况好的区(市)县也可全部由财政负担。

  二、 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后,使国有食品企业的生猪屠宰量增加,同时各地从有国食品企业聘用部分经考核合格的卫检人员参加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工作,相应减少了企业的费用开支,部分监管人员为税务部门代征屠宰税,还可获得部分代征手续费。因此,监管人员所需经费的20%由各区(市)县国有食品公司负责解决。

  三、 各级税务部门凡委托生猪定点屠宰监管人员代征屠宰税的,必须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屠宰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重府发[1996]4号)的规定,足额付给屠宰税代征单位5%的代征手续费,不得少付或不付。
  万县、涪陵市和黔江地区所属各区(市)县,待我市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对生猪定点屠宰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后,也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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