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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奖励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的几项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4-04-13 生效日期: 1984-04-13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电子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扶持奖励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的几项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电子计算机是当代的先导技术,是人类进入信息化社会的支柱。广泛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将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提高经济建设效益,引起社会生活的新变化。为鼓励和推动电子计算机的推广及应用,现提出以下扶持奖励办法:   一、关于解决电子计算机推广应用资金的资助问题。
  1.凡经市、局批准、采用本市生产的电子计算机推广应用项目,可使用人民银行的低息小额贷款或财政局的小额技措贷款。利率给予节能低息待遇。
  2.在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期间,由人民银行天津信托投资公司开办租赁业务,对计算机实行租赁使用。租赁单位应自筹10~30%的资金,于起租日一次交付。租赁期满后,计算机所有权即归使用单位。凡经市、局批准、采用本市生产的计算机在二十万元以下的应用项目,租赁费可分期摊入成本,利息和手续费由各主管局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中资助解决。
  3.计算机推广应用所需的专项资金,由市经委和科委分摊,重点用于软件开发、人才培训、重点项目的资助。
  4.各企业主管局、公司,每年应从自有资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量,用于资助本系统的电子计算机推广应用重点项目。
  二、企业整顿验收和评定先进企业时,均要考虑电子计算机在该企业推广应用的情况。凡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效益明显的企业,在企业整顿验收时,采取加分的办法予以鼓励。从一九八五年起,被评为市级先进的企业,应考虑其是否在本企业应用电子计算机并取得明显效益。
  三、凡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取得明显效益的单位,经评议确认后,应视同技术改进,对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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