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地税发[2003]276号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山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3)1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3]130号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款征收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之前,我省地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按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统一按4%综合征收率征收各项税款(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3.3%征收,差额部分为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各地不得低于省局确定的征收率。
二、发票使用问题。在全省启用新货运发票之前,从事公路货物运输、内何运输、联运业务继续使用原公路、内河货运发票对无运输工具、不参与货物运输业务、但与托运方签订运输合同、一次性收取全部运输价款,运输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货运代理单位,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继续使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但该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地税部门不录入“发票清单”。
以上所称“联运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
2、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3、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记帐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三、由于原货运发票未设计“承运单位名称”、承运单位识别号”、“取得运输发票单位识别号”等栏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可将上述项目填开在“备注”栏,并加盖标有税务机关代码的“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样式附后):自开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可将“取得运输发票单位识别号”填开在“备注”栏。
四、代开票纳税人统一按月结算有关税款,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及时开具发票,避免因集中开票造成重复征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物价部门已核定的单份平均价格收取工本费,并可按期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工本费结算凭据。
五、对货物运输业发票号码长于10位的,在录入“发票清单”电子信息时,暂只采取其后10位。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搞好协作配合,不得推委扯皮,贻误工作。该项工作全省统一由税收管理部门牵头,并具体负责税收管理、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清单的汇总、政策解释及与国税部门的协调等工作。税务登记以及发票清理、发放、管理工作由征管部门负责;软件推广、信息处理的技术支持、数据传递由信息中心负责;发票稽核由稽查局负责;宣传工作由政工部门负责。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对口部门反映。省局已将该项工作列入全省目标考核内容,并严格按规定考核。
七、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本次传真电报的要求,加快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要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和资格认定,对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严格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认定工作于今年12月29日前结束,同时上报《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情况统计表》(见鲁地税明电[2003]4号),凡在此前不能完成的,由市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于12月29日到省局专题汇报原因。12月25日前各市要将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总结及《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情况统计表》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
此前,省局有关规定凡与国税发明电[2003]55号不一致的,一律以总局文件为准。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附件: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
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的式样为椭圆形,长轴为5.5CM,短轴为3.2CM。上边环刻县(市)局代开票税务机关名称,如:“山东省××县(市)地方税务局”,如果代开票机关为区税务机关,名称则为“山东省××市地方税务局××区分局”,字体为仿宋四号。中间刻税务机关代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各地方税务机关代码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3]1223号)文件编制,字体为仿宋五号字。编号为各地方税务机关下设的税务所、办税服务厅等所使用的代开发票专用章的号码,字体为仿宋五号,下面环刻“代开发票用专章”字样,字体为楷体四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3]55号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各地就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提出一些问题,要求总局进一步给予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是否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均可办理税务登记、凭税务登记和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因有中国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运输车辆不需要由交通部门核发车辆道路运输证(或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同),因此在对邮政部门认定自开票纳税人时对有中国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运输车辆不需要车辆道路运输证。
二、对跨省、市、县(区)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可凭总机构出具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办理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三、地方税务局可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
凡向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认定证书和年审合格标志工本费的,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报批。
四、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为避免在代开票时按票征税发生重复征税,对代开票纳税人可采取以下征收方法:
(一)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征收工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其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3.3%的征收率征收。其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应当为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即3.3%的征收率)和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的所得税征收率。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的所得税征收率不得低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所得税征收率标准。
(二)对代开票纳税人按月或按季结算,代开票纳税人在缴纳定额税款时,地方税务局应按其在代开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为依据,如完税凭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的,以开票时缴纳的税款为准,不再征收定额的税款;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的,则补缴定额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差额部分。
(三)对代开票纳税人采取按月还是按季结算,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五、地方税务局代开货运发票时,应加盖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专用章要有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名称和地方税务局代码。
中介机构代开发票时,要加盖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章(式样附后)。
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的式样、规格国家税务总局不作统一规定,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制定。
六、地方税务局应将地方税务局、自开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开具的所有货物运输业发票负责汇总,并按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的级次送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应按有关规定将电子信息逐级上报上级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自开票纳税人和中介机构填写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应当包括其开具的所有货物运输业发票,而不仅是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部分。
七、对2002年以后新办的货物运输单位的所得税,由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统一代征,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入库。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开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十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在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时暂不填写“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和“运输单位主管税务局代码”栏取得2004年1月1日后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按照《传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要求填写全部内容。
十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没有货物运输业发票申报抵扣的,可不报送《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
十三、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发票号码”字段宽度为10位、货物运输业发票号码长于10位的,在全国货物运输业发票统一式样之前,暂只采集其最后10位。
十四、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软件主要用于实现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采集数据的汇总导出和对导入文件的可靠性检验两个功能。为了满足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业务操作要求,提供如下解决方法:
(一)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集信息的准确性通过与原CTAIS或各省征管软件进行“一窗式”比对来实现,具体方法是:纳税人申报数据的核查通过采集数据与增值税申报附表2中7%抵扣项进行“一窗式”表间比对来完成。该功能由征管软件读取采集信息并进行审核,在审核无误后计算汇总数据与附表2中7%抵扣项进行比对。比对无误后才能进行数据的汇总。国家税务总局现已基本完成原CTAIS软件的接口和纳税人采集数据检查软件,并已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130.9.1.248)上发布。
对于使用自行开发的征管软件进行货物运输业发票数据处理的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接口数据标准,已放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130.9.1.248)上。各单位可自行修改其征管软件,满足“一窗式”比对要求。
(二)对于营业税纳税人采集信息的准确性,是通过提供纳税人采集数据检查软件,检查数据项的采集是否满足要求,显示纳税人基本信息及发票汇总清单的金额合计和数量合计,以方便使用。该软件现已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130.9.1.248)上发布。
(三)对于采集汇总信息的查询、统计等数据挖掘要求,将在省级国家税务局数据入库后,使用数据库软件的数据处理能力来实现,即在数据稽核软件中使用浏览器平台提供数据共享、多维查询、统计报表等功能。
十五、国家税务总局领导要求:“货运业纳税人认定工作,争取在今年十一月底以前全部完成。”从当前全国情况看,有的地区认定工作已基本结束,有的地区还在加速认定工作中,各地工作进度不平衡。总局要求各地对货运业纳税人认定工作应当于今年12月29日前结束。凡在此前不能完成的,应当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于12月30日到总局专题汇报原因。
十六、本通知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印章式样
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章(式样)
100000123456789 xx省xx地(国)税局1234567 1.0CM
①② ③
3CM 3CM 2CM
注:1、①为中介机构纳税人识别号;②为中介机构主管税务局名称;③为中介机构主管税务局代码;
2、开票人专章由中介机构自行刻制,印模报主管税务局备案;
3开票人专章加盖在货物运输业发票下方正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