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支持全省重点工业企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0 生效日期: 2004-10-10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4]8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委《关于支持全省重点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十日
关于支持全省重点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为扶持全省重点工业企业做强做大,发挥带动作用,促进全省工业快速发展,实现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目标,现就支持全省重点工业企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一)争取国债资金扶持。从重点工业企业中筛选对全省工业经济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向国家申报国债项目。积极推进重点工业企业国债项目的实施建设,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二)落实省政府技术改造扶持政策。重点工业企业实施对两大基地建设和地区经济发展具有牵动作用、符合《辽宁省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技术改造项目,技术改造贷款由省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给予适当贴息;重点工业企业采用成熟技术进行产品更新和技术改造时,经市、县政府批准,可将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直接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作为应付账款暂留企业,全额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参照拨改贷方式进行封闭管理。

  (三)落实国家有关技术改造项目减免税政策。重点工业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继续执行国产设备投资40%抵免企业所得税和进口设备减免关税、增值税的有关政策。

  (四)简化企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五)利用银团贷款解决重大项目建设资金。对资金需求量大、周期长的重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在符合国家有关银团贷款条件的基础上,可由省政府金融办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帮助解决银团贷款。

  (六)指导企业制定发展规划。省市有关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向重点工业企业提供行业发展和产业信息,组织行业专家帮助企业搞好发展规划的论证,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实施发展规划和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中存在的问题。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依法淘汰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设备、工艺和产品,为重点工业企业发展提供市场。

 

二、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
  (七)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研究设立装备制造业和原材料业“两大基地”专项研发资金,支持重点企业的新产品开发、产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发以及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国产化。

  (八)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联合。省经委、人事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外国专家局和中科院沈阳分院要联合推进重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项目引进国外专家进行合作开发、合作研究,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企校共建技术中心、产业研发平台等多种形式的合作模式和有效运行机制。

  (九)支持重点工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提高重点工业企业用于研发工作的硬件水平,对于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引进国外的关键仪器及研制设备给予海关免税政策的支持。

  (十)鼓励企业加大开发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高附加值和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和国内市场急需的新产品。对于盈利工业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应税所得额。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十一)支持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软件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对部分模具产品、数控机床产品、铸锻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企业购买的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在最短不超过2年内折旧或摊销。鼓励传统产业企业向高新技术产业投入,在立项、研发等方面给予倾斜。

  (十二)实施名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争创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省级名牌产品,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加大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的宣传和保护力度,在财税等方面实行鼓励政策,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快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生产企业的低成本扩张。

  (十三)鼓励重点工业企业发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产品和项目。指导帮助重点工业企业开展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降低消耗,提高综合效益。积极向国家争取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示范项目,并争取国家的补助金支持。对重点工业企业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综合利用共生、伴生资源生产的产品,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回收、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综合利用农林水产废弃物及其他废弃资源生产的产品,凡利用的“三废资源”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可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三、促进重点工业企业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十四)提高重点工业企业货物通关速度和服务质量。对重点工业企业实施便捷通关措施,简化办理业务手续,调整业务流程,不断提高通关速度。要进一步降低重点工业企业的通关成本,缩短办理业务的报检时限,为重点工业企业进入“绿色通道”创造条件。

  (十五)推进重点工业企业对外合资、合作。结合企业改革和发展规划,推进重点工业企业与世界500强企业和其他世界知名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等方式进行合资合作;组织重点工业企业开展以产品为纽带的专业招商和产业链招商,在参与国际配套中实现合资合作

  (十六)保证重点工业企业及时足额退税。对重点工业企业出口实行即时监控,随时跟踪,收齐单证,及时申报,按照“新账不欠”的原则,保证重点工业企业出口退税的指标,促进企业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

 

四、保证重点工业企业生产和发展的各种要素供应
  (十七)优先保证重点工业企业电力供应。将重点工业企业列入保证电力供应企业名单,在重点工业企业有扩容需要时从简、从快办理手续。协调企业自备电厂上网电量、电费结算等实际问题,确保企业生产平稳运行。争取国家支持,积极促使重点工业企业参与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的试点。

  (十八)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开展电力需求测管理。研究建立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工业企业研制、开发和推广节能产品和技术,进行以提高用电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为目标的技术改造等。

  (十九)保证重点工业企业物资运输。铁路、公路、港口各运输部门要合理组织各种运力平衡,提高运输效率,确保重点工业企业各种原燃材料能够及时运进和主要产品按时发货。

  (二十)增加重点工业企业信贷资金供应。组织提供相关项目资金需求情况,向金融机构不定期推荐,开展银企协作,增加重点工业企业信贷资金投放,共同培养优秀客户。

  (二十一)推进企业上市和增资扩股,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为企业进行规范改制提供全程咨询和协调服务,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对已上市企业加强服务和指导,促进企业不断增资扩股,实现再融资,降低资金成本;鼓励并支持效益好、信誉等级高、牵动作用大的企业和项目,发行浮动利率、可流通企业债券。

  (二十二)最大限度地提供土地保障。对重点工业企业新建、扩建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其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对重点企业技改项目用地、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省级以上开发区的工业用地、投资额度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用地,市县政府可按65%的比例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占用耕地的企业可按国家土地开发整理有关规定自行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质量相同的耕地;重点工业企业进入省级以上开发区或高新技术园区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重点工业企业将位于城市区位条件较好地段的土地使用权置换,让位于第三产业或进行房地产开发,所获土地收益可部分或全部用于企业异地新建。

 

五、深化重点工业企业改革,创新经营机制
  (二十三)支持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用人制度改革。完善董事会、监事会制度,企业经理层人员全部由董事会聘任;鼓励经营者实行竞争上岗,可以面向社会招聘;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的任用由企业自主决定,对所有管理人员都可实行公开竞争、择优聘用,也可以面向社会招聘。

  (二十四)改进和完善企业分配机制。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人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原则下,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工资制度。

 

六、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加速重组,实现制度创新
  (二十五)鼓励重点工业企业对辅业进行改制。凡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而兴办的实体,符合利用原企业的“三类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含)以上、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等条件的3年内免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六)鼓励重点工业企业兼并、重组其他企业。重点工业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兼并其他国有工业企业,或与其他国有工业企业合并重组,被兼并、合并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

 

七、减轻重点工业企业负担,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二十七)支持重点工业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等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分离企业的富余人员,由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推动此项工作,对今明两年内实施主辅分离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确无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能力的,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二十八)加大对不良资产和闲置资产的清理力度。重点工业企业3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可作为坏账处理,区分不同的情况,分期、分批核销;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的技术如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已无使用或转让价值的均作为损失予以核销;重点国有企业可以转让部分闲置和利用不充分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增资减债,由企业制订方案,经同级经委和财政部门审查后,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依法转让、出租,变现所得用于企业增资减债。

  (二十九)减轻重点工业企业金融债务负担。在继续推进与中国工商银行集中处理不良贷款工作的同时,加强与其他商业银行合作,探讨进行不良贷款集中处理的思路和办法,帮助重点工业企业减轻银行债务负担,降低财务成本,实现良性发展。

  (三十)清理收费项目,规范检查。调整收费范围,降低收费标准,简化收费手续;规范企业年检和报表,清理搭车收费;治理对企业的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在部分重点工业企业中聘请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监督员。

 

八、加大人才和智力扶持力度
  (三十一)对重点工业企业实行订单式高级人才培养计划。省内高校要根据重点企业对学科、专业的特殊要求,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实行定向培养;在高职、本科和研究生的就业推荐上,重点保证重点工业企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三十二)保证重点工业企业对高素质技术工人的需求。支持重点企业举办或联合兴办职业学校,通过职业教育示范学校和示范专业的建设,形成机械加工、汽车、石化、钢铁、船舶、信息、轻工、纺织、医药、建筑材料等产业的高素质技术工人培养基地。

  (三十三)创新培养形式和途径,为重点工业企业培养高级工程技术人才。鼓励、支持高校与重点工业企业合作建立研究生培养基地,扩大工程硕士培养数量;鼓励、支持重点工业企业高级技术管理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列入国家出国(境)外培训计划,给予部分经费资助;在我省与国家留学基金会合作公派留学名额中,重点资助重点工业企业的一线技术人员结合专业、项目出国学习、开展科研。

  (三十四)推动重点工业企业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和智力。为重点工业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引进高水平技术和管理人才提供渠道支持,积极引进高水平国外专家。
省经委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