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74/2002號行政命令
基於澳門電力有限公司的建議書; |
按照《澳門地區電力之生產、進出口、輸送、分配及出售之專營特許合同》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
並經聽取消費者委員會意見後;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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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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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長者及使用商用霓虹光管招牌電費援助計劃,該計劃是本行政命令的附件及其組成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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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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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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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命令公佈。 |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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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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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長者電費援助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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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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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者電費援助計劃適用於持有“頤老咭”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其可為個人用戶或為與其他人共同居住的用戶,而其供電合同是以A1級或A2級收費計算電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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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般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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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計劃的一般條件受現行「低、中壓電力供應和出售的一般條件」的規定約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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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特別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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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所提供之援助是在每份電費單內首八十八個耗電單位(kWh)的費用中扣除百分之十一。 |
3.2. 欲成為這項援助計劃受惠人士的長者需向澳門電力有限公司進行登記,並出示其澳門居民身份證、“頤老咭”、居住證明或居住地點聲明書及其居住單位的電費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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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使用霓虹光管招牌電費援助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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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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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霓虹光管招牌電費援助計劃適用於專門作為商舖促銷生意用的固定霓虹光管招牌的用電,只要該用戶的供電合同是以A1級收費計算電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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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般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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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計劃的一般條件受現行「低、中壓電力供應和出售的一般條件」的規定約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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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特別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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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對霓虹光管招牌電費所提供之援助是根據耗電單位(kWh)的數目及一折扣乘數而定,其相當於B組收費中《非高峰時間》之有功能量之費用與A1組收費中有功能量之費用之差。 |
3.2. 耗電單位(kWh)的數目是按照霓虹光管招牌的用電功率每天使用六小時所耗電量而估算所得。 |
3.4. 霓虹光管招牌應擁有由民政總署發出之有效准照。 |
3.5. 霓虹光管招牌的供電應由有關商舖的裝置確保。 |
3.6. 霓虹光管招牌的電力裝置不可引致配電網絡故障或危及人身和財產之安全。 |
3.7. 運作及維修霓虹光管招牌的電力裝置的責任由有關用戶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