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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文化立法纲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15 生效日期: 1999-03-15
发布部门: 文化部
发布文号:

  一、序言
  1.根据党的十五大确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按照法律法规管理国家文化事务,是建设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根本保障。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的文化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仍然滞后于迅速发展的文化事业。在文化领域,改革开放的成果需要法律来巩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事业诸多方面需要法律调整和规范。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加快文化立法的进程,提高文化立法质量,全面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法制建设。

  二、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
  2.文化立法的指导思想: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目标要求,文化立法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文化权益,弘扬优秀民族文化,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提供法律保障。
  3.文化立法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深入研究现阶段我国文化事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实际需要,在充分考虑中国文化的历史传统、现实发展、民族特色和区域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性的前提下,根据文化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文化立法的目标、内容和步骤,制定和完善文化法规
  4.文化立法必须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参与文化立法,积极推进立法进程。要广泛听取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相对管理人的意见,通过召开调研论证会、法规讨论会、公开草案等多种形式,完成文化法规的起草、修订任务。增加立法过程的透明度,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都应当向公众公开。
  5.文化立法必须坚持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原则。实现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文化权利是文化立法的最高准则。文化立法必须充分体宪法规定的维护公民和法人文艺创作的权利和自由,有利于解放和发展艺术生产力。文化立法要明确国家在文化领域提倡什么,鼓励什么,禁止什么,限制什么,使公民的文化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

  三、目标
  6.文化立法的近期目标:在本世纪末下世纪初,探索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文化管理体制和发展机制,调整和完善现行文化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对于急需用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抓紧制定管理法规,并不断提高立法层次和执法效能,根本解决无法可依,立法滞后的状况。
  7.文化立法的中长期目标:在2010年形成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以专项文化法律和行政法规为骨干,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文化法规为配套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法律框架。

  四、突出文化领域重点工作的立法,兼顾其他立法项目
  8.繁荣文艺方面的立法。
  根宪法关于国家对于从事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的规定,制定《作家、艺术家权益保护条例》,保护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创作和参与文化活动的自由,保护作家和艺术家的创造性劳动和合法权益,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文艺创作自由横加干涉,为创作主体营造宽松自由的社会环境,同时,依宪法的规定,规范创作活动,将公民的创作自由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坚持国家保证重点、鼓励社会办文化的发展格局,积极推进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制定《艺术表演团体管理条例》,明确艺术表演团体的资格、法律地位,确立它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艺术表演团体与演职员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和责任约束机制。建立艺术表演团体的评估制度。规范民间职业剧团和民间艺人的演出活动。
  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利用文化艺术基金调控和发展艺术生产的成功经验,研究制定《国家文化发展基金管理条例》,建立国家文化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文化事业。国家扶持具有特殊要求及指令性的文化项目,采取专家论证、公开招标、项目评估等多种形式,由国家文化发展基金给予资金投入。把资金投入与项目评估、评奖结合起来,鼓励多出优秀人才和优秀作品。
  9.群众文化方面的立法。
  制定《公共文化设施条例》。公共文化设施是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的重要场所,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法制化,保证公共文化设施的安全、科学、审美和实用功能。科学地规范基层文化设施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赞助和个人投资,转换乡镇文化站、村文化室的管理、经营机制,推进农村文化设施的建设。
  调研起草有关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的法律法规
  10.文化产业方面的立法。
  根据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区别演出业、娱乐业、音像业、影视业、艺术品经营业、文化信息产业的具体情况,不断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并适时转化为文化产业法规,为文化产业的高速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11.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立法。
  要针对文化市场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文化市场发展的特殊性,及时调整、制定符合文化市场发展规律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为维护文化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打击违法经营活动,提供强大的法律武器。制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艺术品拍卖管理办法》等法规,适时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已实施的法规、规章,使之更适应于文化市场的新形势。
  12.保护文物和民族民间文化方面的立法。
  以《文物保护法》为基本法律,建立并完善配套法规,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对于文物以外的民族民间无形或有形的文化财产,如民族民间的传统工艺美术制品及生产技艺,民族民间的音乐、歌舞、戏曲、说唱、谣谚、绘画、剪纸、皮影、刺绣、编织、印染、服饰、首饰、雕刻、工具、器具,民族民间的或宗教的习俗、礼仪、节庆等,开展充分的调查研究,制定有关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与《文物保护法》相结合,构成我国保护、开发、利用民族民间文化财产的法律制度。
  13.本纲要确定的重点立法项目,可以根据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未列入本纲要的项目,如实际工作需要,立法条件成熟,也可依程序列入文化部年度立法计划。文化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适时制定与之配套的部门规章。

  五、提高立法工作质量
  14.认真论证立法建议,提高法规立项的科学性。文化部各业务司局、地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文化事业的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对本纲要提出的重点立法项目,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同时,对其他涉及文化事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在充分获取信息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全面的分析论证,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在论证立法项目时,应当重点研究:(一)立法目的;(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三)解决问题的主要措施;(四)立法工作中的难点。
  论证立法项目,应当对该法规的调整对象、调整范围进行透彻的分析,对于管理者和相对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的规范,对于拟采取的措施,必须以便民、简化程序、规范政府行为为原则,进行预期效果的分析。
  文化部各业务司局的立法项目建议,由部政策法规司组织审核,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对立法条件成熟,调研论证充分的,予以立项。对于调研论证不充分,立法目的不明确的立法建议,应由建议司局进一步调研。对于立法条件不成熟,或属于工作上的问题、思想认识上的问题,不适合用法律手段调整的,不予立项。
  15.法规的起草要求。纳入计划的立法项目,由主办司局负责起草。主办司局应当落实起草法规的机构或人员,确定报送时间。对于重大立法项目,可组成起草小组或起草委员会,根据情况聘请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参加或作为顾问,保障起草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代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拟订的法律法规,应当在起草过程中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帮助。
  法规草案应当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内容完整、明确、具体;结构合理,前后一致;法律语言准确、精练、严谨;规定宽严有度,繁简得当,针对性强,切合实际,有可操作性。
  16.法规审议、上报和发布。法规主办司局应当根据业务工作范围和法规调整对象,尽可能广泛征求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可以行文征求意见,或邀请地方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同志、文艺工作者、法律专家座谈。事涉有关部门的法规,应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经充分论证、认真修改后,上报法规草案,并附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阐述立法背景、目的、依据、起草过程及需说明的重点问题,与相关法律的关系。法律法规草案,由部政策法规司统一审核后,报部务会议审议,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报国务院,规章以部长令形式发布。

  六、建立健全文化法制机构,全面推进文化法制工作
  17.开展文化立法工作必须具有健全的文化法制机构和相应的专门人员。文化部政策法规司的基本职能是“编制并组织实施文化立法规划,拟定综合性文化法律法规草案”。地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也应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与同级人大、政府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稳妥、科学有序地推进文化立法工作。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化法制工作,选拔和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提高文化立法质量和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
  18.加强文化法制工作机构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要根据文化立法的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文化立法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文艺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发扬开拓创新、艰苦奋斗、乐于奉献、扎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建设政治强、业务精、作风过硬的法制队伍。文化法制干部应当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立法经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工作,保证文化立法工作的质量,努力完成文化立法工作任务。
  19.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法规效能。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必须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绝不允许滥用职权、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弹性用法、越权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以保护人民合法的文化权利、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为宗旨。人民满意不满意是衡量法规质量和执法水平的重要标准。
  必须切实加大执法力度,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各类违法案件必须一查到底,依法处理。要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对未能公正执法或违反执法程序的现象必须认真纠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参与或者包庇违法活动的,必须依法从严处理。造成冤案、错案的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20.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要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思想,重点学习和掌宪法国家赔偿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普法学习要以文化部机关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地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为重点,提高法律意识,严格依法决策、依法行政。
  文化部负责拟定普法规划,编写法制宣传教材,组织法制讲座和培训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指导监督和检查验收文化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地方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文化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做到有部署,有指导,有检查。文化部将选择二至三个地方文化厅局作为示范单位,直接指导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文化立法是文化法制建设的基础工程。文化立法纲要是推进文化立法、强化依法行政、依法治文的行动纲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文化法制建设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推进文化立法进程,保证文化立法纲要的顺利实施,为创造良好的文化发展环境,为新时期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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