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京局保[2006]43号
市局(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北京市烟草物流安全管理规范》和《北京市烟草零售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已经2006年3月27日第12次局长
(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或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
二00六年四月七日
北京市烟草物流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烟草物流的安全管理,保证卷烟配送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国家、本市和烟草行业有关法规、标准,特制定本规范。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物流。
第三条 烟草物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烟草物流单位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烟草物流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职责,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卷烟配送安全制度应包括:
(一)卷烟配货安全制度;
(二)卷烟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三)配送车辆驾驶员安全驾驶制度;
(四)卷烟配送车辆配送员安全工作制度;
(五)GPS系统使用制度;
(六)卷烟配送车辆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制度;
(七)卷烟配送车辆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八)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第六条 烟草物流单位应针对卷烟配送实际情况,制定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机械运行人身伤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车间和配送车辆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抢劫应急救援预案;遇恶劣天气预防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
(二)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三)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
(四)紧急处置措施方案;
(五)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六)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准备;
(七)经费保障。
第八条 烟草物流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 卷烟配送人员应经过烟草物流专项考核合格,熟练掌握报警知识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安全逃生、救护方法,方可从事卷烟配送工作。
第十条 卷烟配送车辆驾驶员应具有两年以上实际驾驶经验,并通过烟草物流单位对其实际驾驶能力考试合格,取得烟草行业驾驶员上岗证,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烟草物流单位应当指定一名安全负责人,负责对本车辆卷烟运送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卷烟配送过程中发生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车辆负责人应及时向本企业安全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卷烟配送场所的电气使用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电气火灾的安全。
第十三条 卷烟配送场所禁止吸烟、使用明火。施工维修需要使用明火时,必须严格动火制度,在动火前清理动火区域的可燃物,准备好灭火器材,安排看火人员,在确保安全下方可动火施工。
第十四条 卷烟配送场所应按烟草行业有关要求安装防火、防盗系统。
第十五条 烟草物流单位应采用全封闭式的卷烟配送车辆,配送车辆应由北京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单位喷涂统一的颜色和标识。
第十六条 卷烟配送车辆每年必须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测,经检测不达标的车辆必须停止运营。
第十七条 烟草物流单位租用车辆执行卷烟配送任务的,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指定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协议落实情况的检查。
第十八条 烟草物流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卷烟配送车辆状况、车载设施及相关物品的检查,并做检查登记,开具《车辆检查单》。发现有影响车辆正常运行及车载设施、物品不全等问题,不得出车。
第十九条 卷烟配送车辆必须按本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烟草物流规定的可通行最佳路线行驶。
第二十条 卷烟配送车辆到达配送地点进行卷烟搬运过程中,应有人对卷烟车辆进行看守。在环境复杂的场所倒车,应由同车配送人员协助指挥。
第二十一条 卷烟配送车辆在行驶途中遇有执行任务的公安、消防、工程抢险车辆及国宾车队等特殊车辆,应当主动避让,并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二十二条 卷烟配送车内应配备不少于两具3公斤的干粉灭火器,灭火器应统一放置在方便易取位置,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维护。干粉灭火器更换粉剂、充装气体的周期为一年。
第二十三条 卷烟配送车辆必须配备无线通讯设施。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的烟草物流单位应当为卷烟配送车辆安装GPS监控接收装置,建立卷烟配送车辆GPS监控系统。GPS安全监控系统应包括以下功能:
(一)通过电子地图显示各配送车辆行驶路线、停放位置;
(二)紧急情况下的监听功能;
(三)车辆报警功能。
第二十五条 烟草物流单位应建立专门的卷烟配送安全档案,并能保证随时查询。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范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北京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北京市烟草零售企业安全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