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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1 生效日期: 2005-12-21
发布部门: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5]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规范市场流通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搞好安全宣传 
  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的特殊商品,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 
  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归口经营、统一管理等政策法规和《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及相关安全知识进行广泛宣传,切实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有关部门和经营企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从事烟花爆竹购销、运输、储存人员实行岗前培训,确保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安全。 
  二、明确职责分工,搞好协调配合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监管工作。安监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资格进行审查,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对生产厂及储存库(含零售网点临时存放)四邻安全实施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公安部门负责核发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禁放、焰火晚会燃放许可工作,侦破涉及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发改委负责拟定我市烟花爆竹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工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发放和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企业。质监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计量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供销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统一归口管理和烟花爆竹专营政策的贯彻落实,特别要对批发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检查发现、协调解决烟花爆竹经营中的安全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责任制,使工作到位、责任到人。 
  三、加强经营管理,规范市场秩序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供销社系统的烟花爆竹专营公司(日杂公司)和基层供销社为烟花爆竹合法经营销售单位。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归口经营、统一管理的专营政策,由市供销社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统一组织货源,古交市、娄烦县、清徐县、阳曲县日杂(专营)公司负责本区域内的批发业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供销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本着从严控制数量的原则,统一布设,经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严禁直接从生产厂家或非正常渠道进货,违规经营者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理。 
  四、加大稽查力度,确保安全稳定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安全无事故。 
"太原市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要切实担负起指导、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的职责,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安全防范,规范市场流通秩序,防止事故发生。要组织力量对非法贩运、储存、经营烟花爆竹和假冒伪劣产品的事件进行严厉查处。市烟花爆竹稽查队要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大稽查力度,认真实施稽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稽查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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