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建函[2004]1号
各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建委)、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委、市政局、园林局),杨凌示范区土地规划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县城建设2003年统计年报和2004年上半年报及预报的通知》(建办综函[2003]62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按时完成相关统计工作任务。
另外,请各地按建设部通知的口径调整2001年和2002年报表中市综2表的数据,同2003年年报一并报送省厅。
二○○四年一月二日
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县城建设2003年统计年报和2004年上半年报及预报的通知
建办综函[2003]62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北京市统计局,深圳市各有关单位: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我部继续执行《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城建报表制度》(国统函[2003]211号),有效期2年。统计报表口径、范围保持不变。为进一步做好今后的统计报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建报表制度》的执行范围为所有的设市城市和县城。
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统计范围为城市行政区,含市辖建制镇,不含市辖市、市辖县。统计范围包含所有市辖建制区内的街道办、建制镇,以及其周围在地域上与之相连的、基础设施基本具备的村。市辖建制镇统计范围为镇政府所在地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
县级市的统计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即按城市现状,市政府所在地和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不予统计。市辖建制镇统计范围为镇政府所在地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
县城的统计范围为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城关镇),按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范围统计。
请各地按此口径调整2001年和2002年报表中市综2表的数据,同工同酬003年年报一并报送我部。
二、《城建报表制度》包含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城建固定资产投资、供水与节水、燃气、集中供热、公共交通、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内容。
三、所有投资建设或经营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的单位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均需按照本报表制度填报统计报表,并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四、《城建报表制度》包括基层报表和综合报表两部分》。其中,基层报表由城市、县城范围内从事上述行业管理或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的单位填报;综合报表由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填报。综合汇总单位,应按规定的表式和要求将本辖内的资料汇总上报。
五、《城建报表制度》设年报、半年报和年预报。省级单位上报建设部的时间分别为:年报——次年3月20日前,半年报——本年7月15日前,预报——本年11月底前。
六、数据汇总及报送方式:城建报表数据仍通过计算机汇总;报送方式:软盘或电子邮件(电子信箱:jzjx@mail.cin.gov.cn)。
七、城市建设统计是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以及实行行业管理的重要数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这项工作,保持统计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配备必要的设备,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对没有确定城建综合部门的城市,请省、自治区建设厅商请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指定城建统计的牵头或综合部门,做好有关的协调组织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统计任务。
附件:
1:填报2003年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注意事项
2: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1:
填报2003年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注意事项
根据2001年、2002年报表的执行情况,对现行的报表制度做部分修改:
一、半年报填报范围
市(县)基3、4表的半年报仅由城市填报,县城不再填报。
二、市(县)基2表
“公用事业附加费(代码203)”改为“公用事业附加”;
“缴纳税费(代码305)”中不包括企业的营业税等各种税,仅包括由于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而发生的各项税费。
三、市(县)基3表
将“本表逻辑审核关系”中“5.504=502+503+511”改为“5.501=502+503”,取消“70401=501”逻辑关系。
四、市(县)基4表
“垃圾处理能力(代码622)”改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
五、市(县)基8表
代码1002、1005—1007项人工煤气、天然气计量单位为万立方米,液化石油气计量单位为吨。
六、市(县)基14表
将“本表逻辑审核关系”中第三项改为:
3.1904≥1905+1906+1907;1908≥1909+1910+1911;1912≥1913+1914+1915
七、市预1表
“公用事业附加费(代码7)”改为“公用事业附加”;
“液化石油气供气总量(代码18)”的计量单位改为“吨”;
“天然气储气能力(代码38)”的计量单位改为“万立方米”;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代码41)”改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
八、其他填报注意事项参照建办综[2002]69号附件执行。
附件2: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国统函[2003]211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建综函[2003]243号)收悉。经审核,同意继续执行《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投资司。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