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行[1991]129号
经由市政府谢丽娟副市长主持,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市财贸办、市农委和市残联有关领导参加的上海市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第三次联席会议决定,在实施三项康复工作方案期间,(截止1993年底)由市财政拨款,对在本市各语训点接受听力语言训练的学龄前聋儿购买助听器实行补贴。经市财政局和市三康办商研,特作如下规定:
1、接受助听器补贴的聋儿必须是在经市三康办认可的语训单位中受训的聋儿,原则上家长应先为聋儿配一助听器。
2、由市三康办统一购置单价约550元的助听器,各语训单位按实际认训聋儿人数,填制统一表格后,向市三康办申领。
3、各语训单位应将需配戴助听器的聋儿送市听力语训中心,分中心测定其残余听力,并在医生指导下配置合适的耳模。
4、配戴助听器的聋儿若在一个语训单位受训不满六个月即要求退学的,该语训点必须负责收回其助听器并归还市三康办,聋儿因转点继续接受语言训练而提出退学的,允许其保留助听器。
5、根据联席会议决定,在实施三项康复工作方案期限后,对聋儿购买助听器的补贴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区县财政负责解决。
6、市财政局和市三康办定期对助听器申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