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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23 生效日期: 1995-03-23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市属各企业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5〕9号《关于做好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京国资工〔1995〕60号《关于转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一并执行。 
  附件: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资企发〔199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处、室),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从1995年1月1日起,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为了做好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考核,是贯彻《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规定,并对1995年度的实施方案进行具体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二、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企业提出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申报方案及其具体实施方案应报国家授权的监督机构进行审查。在国家授权监督机构工作尚未全面实施之前,有关监督机构的工作暂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应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进行。鉴于1995年是《办法》实施的第一年,企业提出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申报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可于3月底前报送企业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下同)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申报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汇总,并于四月底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 
  四、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申报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应按《办法》规定,认真填报《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表》(见附件1);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业具体情况,结合企业外部经营环境、所在行业性质和特点,前两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以及1995年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因素,提出审查意见,并填报《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 
  五、国家试点的企业集团,由集团公司统一负责集团范围内(含对外投资及政府授权其控股经营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集团公司负责提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申报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暂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对集团内企业的考核,由集团公司参照《办法》的规定,制定本集团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考核。 
  六、实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企业范围,按《办法》规定包括各类行业中政府独资设立的国有企业、吸收其他单位投资但尚未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联营企业、以及按《公司》改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暂不实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 
  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指导,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应及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附件: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表填报说明 
 
  一、总说明 
  1.本表是根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的要求和第一年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本报表只适用于1995年度的指标值的核定工作。 
  2.凡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中第 十六 条范围的国有企业,都要填报“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表”。中央直属企业和国务院指定监管的地方企业填报的申报表由国家授权的监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并填报“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汇总表”。 
  3.国家授权的监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应在1995年4月底以前将汇总表连同企业的申报表一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二、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表(附件1)填列说明 
  “资产总额”(2行) 按照企业93、94年度财务决算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额填列。 
  “负债总额”(3行) 按照企业93、94年度财务决算资产负债表中负债总额填列。 
  “所有者权益”(4行) 按照企业93、94年度财务决算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填列。 
  “实收资本”(5行) 按照企业93、94年度财务决算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填列。 
  “资本公积金”(6行) 按照企业93、94年度财务决算资产负债表中资本公积金填列。 
  “盈余公积金”(7行) 按照企业93、94年度财务决算资产负债表中盈余公积金填列。 
  “未分配利润”(8行) 按照企业93、94年度财务决算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填列。 
  “销售收入”(9行) 按照企业93、94年度财务决算损益表中产品销售收入数额填列。 
  “成本费用总额”(10行) 按照企业93、94年度财务决算损益表中产品销售成本加期间费用填列。 
  “利润总额”(11行) 按照企业93、94年度财务决算损益表中的利润总额填列。 
  “税后利润”(12行) 按照企业93、94年度财务决算损益表中的净利润填列。 
  “净资产收益率”(13行) 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利润÷所有者权益)×100% 
  “总资产收益率”(14行) 总资产收益率=(税后利润÷资产总额)×100% 
  “成本费用利润率”(15行)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国家所有者权益”(17行) 是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行次18至行次22。 
  “国家资本金”(18行) 按照企业93、94年度资产负债表实收资本中属国家投资的资本金,包括原始投入和追加的投资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列为国有资本金的数额。 
  “专项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等形成的资本公积金”(19行) 由国家专项拨款和各种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还包括国家实行先征收后返还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按国家政策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等等。 
  “国家所有者应享有的资本公积金”(20行) 按照企业93、94年度资产负债表资本公积金扣除了专项拨款及各种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后,按照国家资本金占实收资本的比例计算出国家所有者应享有的资本公积金,即: 
  国家所有者应享有的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专项拨款及各种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国家资本金÷实收资本 
  “国家所有者应享有的盈余公积金”(21行) 按照国家资本金占实收资本的比例计算出应享有的盈余公积金,即: 
  国家所有者应享有的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国家资本金÷实收资本 
  “国家所有者应享有未分配利润”(22行) 按照国家资本金占实收资本的比例计算出应享有的未分配利润,即: 
  国家所有者应享有的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国家资本金÷实收资本 
  “预计95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22行一24行) 
  企业申报栏:企业根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自身经营发展情况申报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监督机构审查栏:由监督机构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和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审查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预计95年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额”(25行一26行) 
  企业申报栏: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发展情况和申报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计算出的国有资产增长额。 
  监督机构审查栏:由监督机构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和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审查的国有资产增长额。 
  三、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申报汇总表(附件2)的填列说明 
  汇总表的各栏按照企业上报的申报表的同行项目相加得出,并按照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分别填列。 
  第24行一29行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列: 
  企业申报栏(24行):机构内平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机构内企业申报的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总额+机构内94年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机构内94年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监督机构审查栏(25行):机构内平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机构内监督机构审查的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总额+94年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总额)÷机构内94年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国资部门核定栏(26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机构的审查情况和总体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要求,核定的机构内考核企业的平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企业申报栏(27行):按机构内企业申报的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总额填列。 
  监督机构审查栏(28行):按机构内监督机构审查的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总额填列。 
  国资部门核定栏(29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机构的审查情况和总体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要求,核定的机构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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