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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市三康办《关于补贴儿麻矫治手术费用的有关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8-27 生效日期: 1991-08-27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财行[1991]108号

    由市政府谢丽娟副市长召集,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财贸办、市残联、市农委有关领导参加的第三次残疾人三项康复工作联席会议专题研究了三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针对儿麻后遗症手术对象的医疗费用问题作了研究,经市三康办与市财政局具体商研,在实施三康工作任务期间,对其手术费用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1、按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发(91)第104号《关于小儿麻痹症矫正手术费用公费医疗报销问题的通知》规定: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施行小儿麻痹症矫治手术所作检查、治疗处置、药品及手术费用,属于公费医疗经费报销范围,其费用报销办法,按当地公费医疗制度的规定办理。

  2、企业效益较差,街道福利工厂无法全部承担职工儿麻矫治手术费用的单位,可由市三康办从有奖募捐资助款中,按市区每人次手术补助200元,郊县每人次补助250元标准给予部分补助。具体补助方式:由本人及单位提出申请,区县三康办核实后上报市三康办核拨。

  3、无工作单位的(包括未成年者)儿麻矫治手术对象,其费用采取先个人筹措垫支后补助的方式,由市三康办按人均600元标准进行补助,补助程序同上。每年年底,由市三康办根据实际补助人员造册与市财政局进行结算。
  上述规定文件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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