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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精神严格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过度投资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04 生效日期: 2004-03-04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4]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并召开“全国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严格控制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过度投资。为贯彻国务院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产业政策和规划指导 
  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制定的钢铁工业、铝工业、水泥工业产业政策,从当地资源、能源、市场的实际出发制定发展规划,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及时调整战略市局,推进企业联合重组,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相关产品以及矿石、焦煤等重要原燃料市场供求状况、生产能力及价格变化等方面的信息,引导地方和企业的投资方向。 
  二、严格市场准入管理 
  鉴于目前钢铁、电解铝生产能力过剩的矛盾日益突出,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项目,确有必要的须按国办发[2003]103号文件规定的准入条件,经过充分论证和综合平衡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鼓励地方和企业以淘汰落后的水泥生产方式,发展新型干法水泥,重点支持在有资源的地方建设日产4000吨及以上规模新型干法熟料基地项目,严禁地方各级政府越权、违规审批。对违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质检部门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否则,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按规定程序批准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积极进行调整。现有生产企业也要通过技术进步、提高装备水平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 
  三、强化环境监督和执法 
  加强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生产企业执行环保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要定期发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的名单井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指标的生产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在治理期间,要按标准限产限排,限期治理不合格的要给予停产或关闭处理。对未按法定程序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四、加强用地管理 
  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2000年以来新建、扩建(改建)钢铁、电解铝、水泥企业的用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开工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并依法收回土地,不能收回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五、加强资源管理 
  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采矿权和颁发采矿许可证。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确保矿产资源开来布局合理,制定和完善在矿山开发中的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的政策和措施。企业要综合利用和节约资源,加快推行清洁生产。 
  六、强化信贷管理 
  各金融机构要强化信贷审核,对于盲目投资、低水平扩张、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贷款,已发生贷款的要采取适当方式纠正。 
  七、做好项目清理工作 
  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严格履行职责,按照国务院严格控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的总体要求,尽快组织力量,对钢铁、电解铝、水泥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并按国办发[2003]103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理。省政府将派出检查组,检查各地贯彻落实情况。 
   
 
二○○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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