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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4 生效日期: 2004-08-24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4]商35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保证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4]1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化肥价格,促进化肥产销。 
  (一)出厂价格。取消以4月20日实际出厂价格为上限的规定,适当调整化肥出厂价格最高限价水平。三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尿素最高限价由1500元/吨调整为1550元/吨,永安智胜化工有限公司、顺昌富宝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尿素最高限价由1470元/吨调整为1520元/吨。我省企业生产的除尿素外其它各品种化肥,最高限价水平可在各地核定的各企业现行最高限价基础上上调不高于10%,具体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公布。 
  (二) 批发环节,仍实行现行限制批发环节和差率管理办法。即,批发价格在出厂价或港口调拨价基础上,加3%进销差率(合理运杂费另计)计算。批发环节限一道批发。 
  对进口化肥的港口调拨价按3%经营费率和60元/吨的港口费用计算。 
  (三)零售环节,仍实行现行差率管理。即,零售价格在批发价基础上,加4%批零差率(合理运杂费另计)计算。 
  (四)进一步加大化肥流通环节的价格监管手段,强化化肥流通环节价格管理。为有利加强化肥流通环节的价格管理,对化肥批发环节和零售环节的运杂费进行管理,具体由化肥销售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化肥经营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定。 
  二、进一步落实化肥生产优惠电价政策,保证化肥生产用电。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化肥生产用电的供应,各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和我局核定的化肥生产用电优惠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对化肥企业用电的优惠政策确实能够落实到位。 
  三、制定政策措施,促进化肥流通。 
  为促进化肥流通,加强区域平衡,以有利稳定化肥市场价格,对在我省境内整车运输化肥的车辆免收公路车辆通行费。 
  四、加强化肥日常价格管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继续做好化肥市场价格的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加强化肥市场价格的走势分析。继续加强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大依法检查、处理的力度,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同时,积极做好农资价格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和引导作用,以促进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04年8月20日起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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