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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1-26 生效日期: 1990-11-26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包装用原纸及其制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用于直接接触食品的各种食品包装用原纸。


    第三条   食品包装用原纸及其制品应符合GB11680《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包装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使用单位要作好各环节的卫生工作,防止污染。


    第四条   生产加工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原料(包括纸浆、粘合剂、油墨、溶剂等)须经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批后方可使用。
  (一)食品包装用原纸不得采用社会回收废纸作为原料,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等有害助剂。
  (二)食品包装用石蜡应采用食品用石蜡,不得使用工业级石蜡。
  (三)用于食品包装用原纸的印刷油墨、颜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油墨颜料不得印刷在接触食品面。


    第五条   生产食品包装用原纸的企业,须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认可。


    第六条   食品包装用原纸必须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外包装,并标明食品用纸的标志及产地、厂名、生产日期等。


    第七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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