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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费审批手续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6-17 生效日期: 1982-06-17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青海省民政厅六月十二日《对补办精减退职老职工百分之四十救济问题的请示报告》要求进一步明确由谁承办审批手续的问题。现答复如下:对于应补办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的精减退职老职工,一律由现在居住地区的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希各地据此精神,抓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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