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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后退休教师待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09 生效日期: 2008-07-09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明电[2008]10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下发后,我省先后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9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3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提前退休和内退教师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辽政办发[2005]8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办发[2004]9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辽政办明电[2007]124号),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大部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但据省信访局《关于阜新矿务局实验中学葛维东等20人来省上访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反映,目前仍也有少数地方和企业退休教师待遇没有得到很好落实,部分市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因待遇未得到落实而引发到省上访。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意见,省政府决定对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方式及要求
  此次检查采取各市政府自查与省政府督查组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各市政府自查。按照属地化原则,7月9日至7月12日,由各市政府检查2004年1月1日以来所辖区域内省属、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落实情况,并于7月15日前向省政府报告自查情况。自查报告包括落实辽政办明电[2007]124号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和下步工作措施等。
  2.省政府督查组检查。省政府督查组将于7月15日至7月20日,就各市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省信访局《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二、省政府督查组组成及工作分工
  第一组组长:秦光健 省国资委副主任
     成员:刘晓峰 省国资委副处长(联系人)
        单宝利 省教育厅副处长
        张庆振 省政府督察室主任科员
  负责督查大连、鞍山、营口、辽阳市,联系电话:024-86893800、15940203660。
  第二组组长:李晓华(女)省政府办公厅副厅级督察员
     成员:王作义 省教育厅处长
        张维超 省社保局副处长
        周国春 省政府督察室副主任(联系人)
  负责督查抚顺、本溪、丹东、铁岭市,联系电话:024-86893096、13840355166。
  第三组组长:闫崇民 省教育厅副巡视员 
     成员:梁洪昌 省教育厅处长(联系人)
        张  岩 省人事厅调研员
        杨英林 省国资委副调研员
  负责督查锦州、阜新、葫芦岛市,联系电话:13066515359。
  省政府督查组到各市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安排,由各督查组联系人通知各有关市政府办公厅(室)。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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