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穗价函[2004]455号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设立学生卫生服务代收费项目的函》(穗教函〔2004〕216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省物价局,鉴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预防接种的对象分不同的年龄阶段,各时期流行性疾病的发生情况存在较大差异,为此,不宜实行“一刀切”办法,现将学生卫生服务代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凡国务院、省和市政府规定对在校青少年学生必须实行防疫接种有关疫苗并由财政拨付经费的,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财政不拨付经费的,防疫接种疫苗收费标准请你局提出具体方案,由我局核批,学校通过收费公示后向学生家长收取费用。
(二)由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对青少年学生实行防疫接种疫苗的,采取学生自愿参加,学校按照不盈利原则代收代支,通过收费公示后向学生家长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收费。
(三)对城镇中小学学生的体检收费,执行省物价局粤价〔2003〕256号文件的规定,按每生每学期6元的标准收取。
此复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