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过去未计息储户处理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8-09-13 生效日期: 1978-09-1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78)银信字第50号

内蒙自治区分行:
  你行六月三日(78)内银信字第164号报告悉。关于对过去未计息储户处理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过去的无息存款(不是过去的现金代保管业务),现在仍在账上,储户提出付利息,可按规定付息。

  二、已经清户的不再补付利息,如果储户要求补付利息,经查实后,可以补付利息。

  三、过去已开给利息清单,当时储户未领取利息,现在储户又持清单来取息的,可凭条付息。

  四、现有储户要求存无息存款的,要做好解释工作,不再办无息存款。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