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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2-11-29 生效日期: 2002-10-01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2002]12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02〕7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的月、周、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410元、98.0元、19.6元、2.4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的月、周、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380元、90.8元、18.2元、2.3元。 
  二、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劳动报酬标准(含社会保险费)为4.7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为3.2元。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上述最低劳动报酬标准。 
  三、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收入。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具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四、中央驻青企业(含驻青部队所属企业)、省属企业和外省、市驻青企业执行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此次只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不作调整。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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