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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审批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02 生效日期: 2005-08-02
发布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
发布文号: 沪容环发[2005]118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 
 
  近期,许多单位纷纷提出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招牌设施的申请,一些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在具体受理时,对《店招店牌设置与管理》中部分条款的掌握和理解不太统一,容易给延安高架、南北高架、内环高架道路两侧的户外广告和非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带来新的矛盾,为此,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环卫局等三部门开展人民广场周边地区、延安路高架两侧户外广告设施整治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2]7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环卫局、市规划局关于继续开展对户外商业广告(非广告)设施设置整治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51号)有关意见,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延安高架两侧、南北高架和内环高架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不得新设置户外非广告设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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