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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加强各级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分工协作,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对外国政府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贷款)限额以下项目(利用贷款额500万美元以下)的申报及审批程序做出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以下简称“各地计委”),要根据国家利用外资政策和当地的经济发展规划,结合外国政府贷款的特点,制定本地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规划。
各地计委根据规划审批项目建议书,核发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编号,对于需要地方财政作为借款人或提供担保的项目,会签本省、区、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各省级财政部门”),不需要地方财政作为借款人或提供担保的项目,需征求地方财政厅意见。各省级财政部门对贷款项目的有关情况,包括项目单位的财务状况、偿还能力等进行审查,并落实还款责任。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各地计委要将批复文件及项目建议书抄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同时,各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申请。
二、国家计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借用国外贷款规模的要求,结合产业政策、地区经济布局、设备国产化等因素对上述项目进行审核,防止总量失控和不合理的重复建设;财政部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外债偿还状况及是否符合贷款国要求等情况,对限下项目的财务状况、偿还能力等进行审核。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定期对双方审核后的项目共同研究,确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并各自通知地方计委、财政厅及相关部门。
三、对已列入备选项目,因贷款国不能提供贷款或贷款条件难以满足项目要求等原因需要改变贷款国别的,由财政部根据贷款国别政策、贷款条件、对外谈判情况与项目业主协商确定,并将结果通知当地计委和财政厅。
四、根据国家计委与财政部共同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财政部统一组织对外谈判、签订政府间协议,并根据协议负责安排转贷、偿还及设备采购等管理工作。谈判前,涉及重要国别贷款规模、投向、项目变化及需要国家计委配合的重要事项,财政部与国家计委协商。国家计委根据对外工作进展等方面的情况,指导地方计委及有关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及其直属企业借用外国政府贷款限额以下项目,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以前有关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限下项目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