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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8 生效日期: 2004-11-18
发布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发[2004]132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解决我市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决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改革和稳定大局。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实事求是,准确理解和执行国务院、省政府的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问题一定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同时亦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保证这项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 
  二、我市落实国办发〔2004〕9号文件和陕政办发〔2004〕88号文件政策规定的范围是: 
  (一)从大中专院校毕业直接分配到企业中小学任教直至退休的人员; 
  (二)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企业派到周边地方中小学任教的职工,具备国家认可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在教师岗位退休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退休金计发的政策标准: 
  (一)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按企业所在区、县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 
  (二)已经移交教育部门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其所在企业予以计发。 
  (三)尚未移交教育部门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由其所在企业按照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 
  四、解决关闭破产企业和亏损企业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有关规定: 
  (一)已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其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的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按原企业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解决,或在破产费中统筹解决。 
  (二)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差额部分,按原企业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由其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审核后,向同级财政提出申请,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五、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市教育局、市人事局负责落实。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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