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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1 生效日期: 2003-08-01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事厅
发布文号: 豫人[2003]64号

各省辖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快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事厅 
二○○三年八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豫发[2003]7号)精神,充分发挥人事部门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人事人才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加快河南经济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各级人事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大意义,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开拓进取,把人事工作的注意力集中到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上来。要打破人事人才管理中的所有制壁垒,大胆突破人事人才工作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上的局限,全方位多途径地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确保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地发展。 
  二、加快非公有制经济人才队伍建设。把非公有制经济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纳人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规划中,加大工作力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加快实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急需的人才,政府人事部门要及时提供优质服务,引进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实行特事特办。非公有制经济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555人才工程”人选选拔与管理上,实行与公有制经济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同等待遇,在分配各类专家申报指标时,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申报人选要占一定比例。积极帮助有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适应其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 
  三、加快人才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进程。发挥人才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采取多种形式,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输送各类急需人才。完善人才市场服务功能,健全服务手段,逐步实现人才社会化、市场化管理;积极推行人事代理制,对通过各种途径进入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人员(暂不合农民、市民身份),可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负责其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管理、职称评审、档案工资调整、出国政审等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并保留其原有身份,连续计算工龄。对进入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人员,接收单位没有集体户口的,由各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四、大力支持机关工作人员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省市直机关处级以下(含处级)、县区直机关科级以下(含科级)行政人员及工勤人员经组织批准离岗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3年内保留干部、职工身份和工资福利待遇(不包括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工龄连续计算,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年度考核视为称职。3年期满时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辞职手续,并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的辞职费。 
  五、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凡愿意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省直行政机关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公务员及工勤人员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享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国家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排工作实施意见》(豫办[2000]13号)文件规定的关于提前退休人员的优惠政策。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并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经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提前一年以上退休的,增加一个档次的职务工资(不含津贴部分)的补贴。工作年限计算到办理退休手续时止。提前退休增加的补贴计入退休费的基数。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待遇。 
  上述优惠政策,限于从机关事业单位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人员提高退休后的经济待遇,不涉及职务的晋升问题。 
  六、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直接辞职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处级以下(含处级)工作人员直接辞职在省内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可给予相当于本人6年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及津贴、补贴)的辞职费,逐年发放。辞职人员如重新被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辞职前和录用(聘用)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 
  七、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从事涉及职务发明和职务成果兼职活动的,需在本单位备案),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兼职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并领取相应报酬。 
  八、鼓励和引导军队转业干部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被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聘用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照发,其人事档案仍由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管理。确需转递档案的,由经办机构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经办机构留存档案副本。被解聘后,档案退回经办机构。 
  九、鼓励留学回国人员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办、创办非公有制经济或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可在省辖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录用为干部后,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留学人员创办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申报国家项目资助经费,可享有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等资格。 
  十、做好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同等对待。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可在经评审或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自主聘任。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因客观原因未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比照同等学历、资历人员,直接申报评审与其实际水平和能力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可予以外语免试;对于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经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可组建相应系列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十一、做好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各类人员的考试工作。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人员在各类人事考试中享受与国有单位人员同等的待遇。参加由人事考试中心受理报名的考试,可直接到各级人事考试中心报名。考试通过后,颁发证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离岗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在原单位仍保留工作关系的,人事部门对其晋升技术等级进行跟踪考核。 
  十二、积极开展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引智工作。把为非公有制经济引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省引智工作的统一管理。在制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经费补贴等政策时,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享受与公有制经济单位同等待遇和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对引智的需求,积极为其引进国外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帮助解决在生产、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注重选派技术和管理人员到国外培训,培养急需人才。积极提供交流与合作信息,帮助开辟国际市场和合作渠道。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农引推”基地和引智示范企业,在引智成果推广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十三、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我省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模式。帮助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建立现代培训制度。举办境内外培训班、高研班时,积极吸纳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参加,提高他们的能力与素质。 
  十四、做好对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的奖励工作。把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从业人员列入各类先进的评选范围;会同有关部门对为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十五、加强对国家公务员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工作的考核。国家公务员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做出突出成绩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国家公务员凡被举报、投诉、媒体曝光并经调查属实,有损害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环境和干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合法权益行为的,要及时进行教育并记入本人平时考核手册,年终考核时一律确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或予以辞退。 
  十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进一步下放权力,减少审批事项。凡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确要求取消的人事方面审批事项,省人事厅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要通过制订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予以设定。凡是可以由市县人事部门审批的事项,均下放到市县。对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事项,要转移给社会中介组织。简化审批手续,改进管理方式,积极探索人事系统“一站式”审批、“窗口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和审批联席办公制度等工作新模式。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实行行政审批公示制度,对审批、审核事项实行限时办理制、限时回复制、超时默认制和行政过错追究制等,着力加强内部约束和监督机制。 
  十七、各省辖市人事局可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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