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地税企[2001]45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文件精神,鉴于北京市文化发展基金会是受北京市委宣传部指导,经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批准成立,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主要通过接受对社会公益性活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捐赠,资助北京市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和有利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公益性项目。经研究,纳税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纳税人向北京市文化发展基金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