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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湾(包括青岛)航区客货班轮货物运输试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03-11 生效日期: 1986-04-01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大连轮船公司,大连港装卸联合公司,烟台、青岛、天津港务局,山东省交通厅,龙口、威海、石岛港:
  水路货物运输中,客货班轮定线、定期、定泊位,与普通不定期货班相比,能快速、及时地运输货物,社会效益十分显著。为了方便货主,充分发挥客货班轮迅速、及时的优势,决定从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在渤海湾(包括青岛)航区实行客货班轮货物运输试行办法(见附件),以充分挖掘客货班轮货运潜力,促进商品流通。
  在沿海实行客货班轮货物运输试行办法尚属首次。为了搞好客货班轮的货物运输,渤海湾(包括岛)航区七条航线的港航企业,要加强领导,充实力量,建立健全“两港一航”质量管理小组,提高运输效率,保证货运质量,真正为千家万户、各行各业提供快速、及时、优质的运输服务。
  试行半年后,部将召集参加试点的港航企业开会总结,进步完善沿海客货班轮货物运输的办法。
  
  一、为了方便货主,充分发挥渤海湾(包括青岛)航区客货班轮快速,及时运输货物的作用,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渤海湾(包括青岛)航区的大连至烟台、大连至龙口、大连至威海、大连至新港、大连至石岛至青岛、新港至烟台、新港至龙口七条航线的客货班轮货物运输。

  三、承运人对受理的客货班轮运输的货物,应按下列规定时间装船运出。
  大连至烟台航线,应于当日或次日,最迟不超过第三日运出;
  大连至龙口、大连至威海航线,应于当航次,最迟不超过下一航次运出;
  大连至新港、大连至石岛至青岛、新港至烟台、新港至龙口航线,应于当航次运出。

  四、客货班轮承运的货物,起运港应及时组织装船;船方应及时运走;
  到达港应及时组织卸货。

  五、客货班轮运输的货物,按本办法附表“渤海湾(包括青岛)航区客货班轮货物运输费率表”计收运费。

  六、除气象和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承运人的责任造成货物不能按本办法第三、四条的规定及时运出或卸下时,托运人从货物托运之日起,三十天内有权向起运港提出退还客货班轮运价与普通货轮货物运价的差额,起运港应予退还。

  七、对于“水、铁”、“铁、水”联运货物,按本办法附表“渤海湾(包括青岛)航区客货班轮货物运输费率表”计收运费;对于“铁、水、铁”联运货物,仍按普通货轮货物运价计收运费。

  八、对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仍按(84)交海字146号文件执行。

  九、对于一次清算整批联运的九大类大宗散货和砂,仍按普通货轮货物运价计收运费。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部颁《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运价规则》、《港口费收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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