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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0 生效日期: 2001-09-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京财税[2001]1511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1.高消费性空置商品房是指别墅和度假村,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和契税。对其他空置商品房,在2002年2月31日之前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和契税。已纳税的,予以退税。 
  2.除别墅和度假村以外的其他非空置商品住房,以营为单位。凡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凡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12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1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4%的税率征收契税。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纳契税的,不再退税。 
   
 
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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