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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患三期矽肺病的退休工人可发给护理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10-10 生效日期: 1979-10-10
发布部门: 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局:
  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桂劳险字(1979)9号函收到。现答复如下:患三期矽肺病的退休工人,因病情严重,已完全丧失独立生活能力,饮食起居确实需要扶助时,可以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 条第(二)项的规定发给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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