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50号)的要求,现就各单位需上报的资料详列如下,请务必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工作组。
1、本省林业政策、法律法规汇编;
2、本省土地利用现状报告(含图);
3、本省的自然地理;
4、本省林业区划、森林、林业志、植被;
5、本省森林分类经营区划(含图);
6、本省二类调查报告(含表、图);
7、本省林业“十一五”和中长期规划;
8、本省林业各专项规划;
9、本省林业产业现状和规划(含图);
10、本省“十一五”及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11、本省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文件;
12、本省最近两年全省林业工作会议的工作报告;
13、图件:(1)降雨分布图;(2)积温分布图;(3)极端温度分布图;(4)森林分布图。
联系人:陈昱010一84238408
马国青010一84238227,84238044
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