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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地勘局,部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现将经1997年第四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励办法》及《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部地发(1986)465号文颁发的《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及相应规定即行废止。
第一条 为奖励对地质找矿、地质科学技术进步、地矿产业经济发展和地矿教育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繁荣地矿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本部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4)条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找矿,地质勘查,地质科学,地质工程技术,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软科学,教育科学,科技服务和科学著作等。
第三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地质矿产部成果奖:
(一)重要矿床(田)、油气田、煤层气田、地热田、矿泉田、地下水源地的新发现,经勘查和技术经济论证可供近期开发利用或可供详查,工业(或一定规模)开发利用、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的;
(二)优秀地质勘查成果,经利用证明做出重要贡献并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的;
(三)重要地质科学研究成果和地质工程技术成果,经实践证明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并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的;
(四)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软科学,科学技术著作成果,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咨询服务等的成果,经实践证明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效益的;
(五)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经实践证明对提高办学效果和教学质量产生明显效益的;在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对有特殊贡献的重大成果,经部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五条 成果奖励工作由部科技司归口负责,设立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及其下属的若干专业评审组。部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一、二等成果奖的评定、特等奖的推荐;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一、二等奖项目的初评及各局级单位评眩灸三等奖项目的审定。
第六条 成果奖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各省(区、市)局(厅)和相应局级单位的评审机构根据部给定的指标初评本单位的三等奖项目,报部审定、备案;并向部推荐申报特、一、二等奖励项目。凡属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奖励;
(二)一个单位完成的成果,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局级单位初评后报部;
(三)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主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商有关单位联合上报,如其中某个单项符合本办法第 三条规定的,也可单独上报,但申报时间应在整体项目完成之后,其审批程序同前款。
第七条 经部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获成果奖的成果,在授奖前由主管部门批准,科技司代部公布、授予。
第八条 对获部成果奖特、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及个人,颁发奖状、证书及奖金。特、一、二等成果奖的奖金,由部从集中的奖励基金中支付;三等奖的奖金由申报部门从集中的奖金中支付。
成果奖的奖金不记入奖金总额。成果奖的奖金,应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予多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地矿部成果奖荣誉奖及奖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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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 金 额
奖励等级| 荣 誉 奖 |-------------------------
| |找 矿 奖|地质勘查、科学技术、教育教学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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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奖状、证书|三万元~五万元| 一万元~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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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奖状、证书|一万元~三万元| 五千元~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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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奖状、证书|五千元~一万元| 二千元~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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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获奖成果的主要贡献者,其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根据国家奖励的有关规定,由部科技司归口初审、上报。
第十一条 申报部成果奖,应严肃认真。如发现获奖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由申报单位的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二条 部成果奖每年评定一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部科技司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2)条
第十四条 各省(区、市)局(厅)和相应的局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作若干补充规定,并报部科技司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部地发(1986)465号文颁发的《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及相应规定即行废止。
附: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地质矿产部成果奖励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果奖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找矿奖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奖励范围
在下列某一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1.发现新的重要固体矿产矿床;
2.发现新的重要油气田或钻出有突破意义的油气发现井;
3.新发现的重要的煤层气田;
4.发现新的重要地热田或具有突破意义的发现井;
5.在缺水地区发现新的重要地下淡水水源地;
6.发现新的具有特殊价值的矿泉水;
7.在已知矿床(田)范围内发现重要新矿体(含油气层、热源、水源等)或重要新矿种、新组分。
评审标准
1.固体矿产
须按国民经济的需求程度,矿床规模和价值,技术经济条件,开发利用情况,找矿难度,该矿床的发现对进一步找矿的指导意义等进行综合评定。
找矿是从发现找矿线索(露头、老硐、异常等)到对矿床的价值做出评价的过程,一般应在已经上级批准的普查报告的基础上评审。按国民经济需求程度的固体矿产分类和矿床规模的划分。
一等奖:技术经济条件优越,找矿难度大,已开发利用或可供近期(指二十年内,下同)开发利用或可供详查的国家急缺矿产的大型矿床,或国家重点矿产和具有重大价值的一般矿产的特大矿床;
二等奖:技术经济条件优越,找矿难度大,已开发利用或可供近期开发利用、或可供详查的国家急缺矿产接近大型规模的中型矿床,或国家重点矿产和具有重大价值的一般矿产的大型矿床;
三等奖:技术经济条件优越,找矿难度大或较大,已开发利用或可供近期开发利用、或可供详查的国家急缺矿产的中型矿床,或国家重点矿产接近大型规模的中型矿床,或一般矿产的大型和接近大型规模具有重要价值的中型矿床,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短缺矿产的大型矿床。
近期难以开发利用及不能供详查的矿床,其中国家急缺矿产、国家重点矿产、具有重要价值的一般矿产以及具有重要找矿指导意义的特大、大型矿床和部分接近大型的中型矿床,可视其找矿难度、矿床潜在价值和找矿指导意义的大小择优评为三等奖,个别的可评为二等奖。
首口高产油气井稳定产量(日产原油吨,日产天然气万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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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 深|小于2000米|2000~3200米 |3200~4000米 |大于40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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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 油|天然气| 石 油 | 天然气 | 石 油 | 天然气 |石 油|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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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20|>7 | >40 | >10 | >60 | >15 |>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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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10|>5 | >20 | >7 | >40 | >10 |>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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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5 |>3 | >10 | >5 | >20 | >7 |>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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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详查或勘探或开发矿区中,确系因发现重要新矿体、新矿种、新组分,显著扩大或提高已知矿床的规模或价值,其新增部分可视同新发现的矿床,一般按以上标准低一级评定奖励等级,具特别重要意义的,也可按同级标准评定。
2.石油、天然气
(1)在一个沉积盆地、一个构造单元、一个构造(圈闭)、一个新层位钻出的首口高产油气发现井,按稳定产量进行奖励。
海上油气井工业标准未定,暂比照陆地同类别井产量加倍(参考陆地东部地区经验数字,稳产量约相当于初喷量的20%);第二口井比首口井产量高一个或一个以上等级者,可再次请奖,但奖金只补差额。第三口及以后的井,不再奖励;如一口井同时产油和气,请奖时可将油、气稳产量相加计算。
(2)油气田控制储量达到下列标准的(天然气按1000立方米折原油1吨与原油一并计算)。
一等奖:>5000万吨;
二等奖:>1000万吨;
三等奖:>500万吨。
3.煤层气
煤层气作为一种新的能源,我国现在处于勘探开发过程中。对于在一个新的煤田或矿区中,在井深1000米以内钻出的首口高产煤层气发现井,按其测试稳定产量进行奖励。
一等奖:日产煤层气>1万立方米;
二等奖:日产煤层气>0.5万立方米;
三等奖:日产煤层气>0.3万立方米。
在井控范围内的煤田或矿区中,控制级地质储量达到下列标准的进行奖励。
一等奖:>300亿立方米;
二等奖:>100亿立方米;
三等奖:>50亿立方米。
4.地热
在工作难度大的地热活动区或异常区,找到可供开发的地热田,经开发验证,技术经济条件优越,热田产量、温度、压力稳定,按规模进行奖励。
一等奖:大型地热田>5万千瓦;
二等奖:中型地热田1万~5万千瓦;
三等奖:大型地热田0.3万~1万千瓦。
能利用储量计算年限:高温30年;中低温100年。
5.地下水
主要是指地下淡水,包括找到地下水新水源地,或扩大供水能力,或增加地下水可采资源。须按找水难度,地下水源地的规模、质量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并在勘查的基础上评审。
一等奖:在严重缺水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为重要城市、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其他供水项目找到和查明大型水源地,开采量大于5万立方米/日;
二等奖:在严重缺水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为重要城市、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其他供水项目查明中型水源地,或在缺水或水源不足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复杂地区,查明大型水源地,或经改造和治理,使水源可采资源恢复或扩大达到中型水源地,开采量1万~5万立方米/日;
三等奖:在缺水或水源不足和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地区,为城镇、工农业建设项目查明小型水源地,开采量0.3万~1万立方米/日。
6.矿泉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规定的指标,找到具有特殊类型及重要价值的优质矿泉水,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开发对推动软饮料事业发展有显著作用,医用矿泉水的开发利用对人体健康有显著疗效。通过勘查,按矿泉水质量、找矿难度,成果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确定奖励等级。
(1)医疗矿泉水
在无矿泉水显示的大中城市、风景名胜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等,找到温度大于40℃,微量元素和有益组分有一项达到医疗矿泉水命名标准(国标GB11615-89附录C-医疗矿水水质标准)或矿水温度小于40℃,但有两项达到医疗矿泉水命名标准的矿水产地,经勘探开发一年以上的验证,效果明显,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采用回灌等措施能稳产的矿水产地,按可开采量进行奖励。
一等奖:日可开采量>20000立方米;
二等奖:日可开采量10000~20000立方米;
三等奖:日可开采量2000~10000立方米。
如属其他情况,根据找水难度、水质、水量、经济社会效益酌情降低奖励等级。
(2)饮用矿泉水
在无矿泉水显示的地区,找到游离二氧化碳浓度大于1000毫克/升的碳酸水或珍稀复合类型饮用天然矿泉水,并经一年以上的动态监测和开发验证,证明可开采量、水质、水温稳定,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按可开采量进行奖励。
三等奖:可开采量>2000立方米/日。
如属其他情况,根据找水难度、水质、水量、社会经济效益酌情确定等级。
(3)具有医疗和饮用双重作用的矿泉水按医疗矿泉水的标准评奖。
(二)地质勘查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奖励范围
在下述各类地质勘查工作中,出色地完成勘查任务,提交优秀报告,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1.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物化探、区域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海洋地质、遥感地质等各种基础性地质勘查以及测绘成果;
2.各种矿产的区域普查和矿区(田)普查勘探;
3.专门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及其他工程勘察等专门性地质勘查;
4.地质勘查工作中的重点矿区勘查报告及其他各种工程技术报告;
5.各种勘查资料的二次开发成果。
评审标准
须按勘查工作完成情况、勘查工作难度、勘查成果的经济社会效益、勘查设计创新性、对推动勘查技术进步的作用等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优秀勘查成果,勘查工作难度很大,技术设计有较大创新,对推动勘查技术进步有重大的作用;
二等奖: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优秀勘查成果,勘查工作难度大,技术设计有创新,对推动勘查技术进步有很大的作用;
三等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优秀勘查成果,勘查工作难度较大,技术设计有一定创新,对推动勘查技术进步具有较大作用。
(三)地质科学研究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奖励范围
在各种地质科学理论和基础研究中,就下列某一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1.基础理论研究:包括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海洋地质等学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所研究的自然现象、特性、规律有重要发现;
(2)提出新的概念,新的理论,或对以往已取得的成果有根本性提高和发展;
(3)在理论研究上达到较高水平,经实践检验,对推动基础理论的发展和开拓新的领域有重要作用,有明显实例。
2.综合性和专门性的应用基础研究:包括区域性地质调查、各种学科和工作的区域性的和专题性的研究以及各种图件、图册。面向找矿和各类地质勘查,解决了重大关键性地质科技问题,达到了较高水平,经实践证实,对指导找矿、地质勘查、地质环境评价、保证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和推动地质科学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
评审标准
须按申报成果的理论创新程度,科学技术难度和水平,对推动地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社会或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理论研究有重大创新,在解决关键性地质科技问题上做出重大贡献,学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结论已被国内外同行引用或采用;或显著地解决所研究领域中的关键难点,有重大发现,提出了新认识,对促进地质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理论研究深化了认识,在解决关键性地质科技问题上做出很大贡献,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者作为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主要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采用;或明显地解决所研究领域中的某些问题,有新认识,对促进地质科学技术进步有很大作用,并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理论研究有一些创新,在解决关键性地质科技问题上做出显著贡献,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结论已被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采纳;或有效地解决以往所研究领域中的一定问题,提出过一定建议,对促进地质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四)地质勘查工程技术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奖励范围
在钻探、坑探、物探、化探、遥感、测绘、制图、实验测试、矿产资源的采、选冶及综合利用、计算机的应用、工程勘察施工、安全等方面的理论、方法、技术、工艺、机械、仪表等科学研究中,对下列某一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1.新原理、新方法:国内外首创,根据地学各学科发现的现象、效应及有关理论、基本原理而发明的勘查技术新理论和新方法。经技术鉴定并经勘查使用,证明功能、效率优于已有的原理和方法;
2.新设计、新产品:国内首创,紧密结合我国国情,采用新的原理、新的构思、新的设计、新的材料、新配方、新工艺流程,具有新的功能、结构新颖的新产品,以及整套测试设备和加工设备,经技术鉴定,并经连续生产运行或使用一年以上,证明全面达到设计技术指标,性能稳定可靠;
3.新技术、新工艺:国内首创,达到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对地质勘查和科技发展有重大影响,如提高方法的精度、功能和效果,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质量,缩短工作周期,对技术改造有重大作用,节约原材料和能耗,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监测和检测精度等,经技术鉴定,并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功能稳定可靠;
4.新材料:利用我国资源,属国内首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含工艺性能和使用性能)达到或超过同类材料的水平,经技术鉴定,并经一定规模、数量的使用,证明性能可靠,对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或改善性能等有重要作用;
5.新技术集成:创造性地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通过组合、优化或集成,使某项技术在整体上达到新的水平,在应用中取得重要效果,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评审标准
须按申报成果的科学技术创新程度、技术难度和水平、推广及使用情况,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创新程度大,技术难度很大,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并取得很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创新程度较大,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很大作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并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奖励范围
在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的组织或实施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评审标准
须按成果推广措施,推广的程度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在组织或实施中,推广措施有很大的创新,成果推广的范围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组织和实施中,推广措施有较大的创新,成果推广的范围较大,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组织和实施中,推广措施有较大的改进,成果推广有一定范围,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软科学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奖励范围
在软科学研究工作中,就下列某一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综合社会经济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1.在研究制定国家、部(省、直辖市、自治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与政策法规以及宏观决策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2.在组织实施国家及部重大科技项目中,研究和运用现代科技管理方法与手段,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3.在矿产技术经济研究中,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资源政策和保证国家建设,对重大的矿产资源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和论证,达到较高水平,经实践证实,对国家、部门和地方制定资源和技术政策、建设布局、规划和部署地质工作有重要作用的;
4.在软科学研究的理论或方法方面有创见,有公认的专著、论文,并对制定政策与规划,推动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起到重要作用的。
评审标准
须按申报成果的水平,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产生的综合社会效益,对推动软科学研究的作用等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成果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理论与实践上有重大意义,经采纳产生重大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在软科学理论和方法上有重大创见,对推动软科学研究有很显著作用;
二等奖: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理论与实践上有大的意义,经采纳产生很大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在软科学理论和方法上有重要创见,对推动软科学研究有显著作用。
三等奖:成果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理论与实践上有较大意义,经采纳产生显著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在软科学理论和方法上有独到见解,对推动软科学研究有较显著作用。
(七)地质工作标准化和计量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奖励范围
在标准化和计量工作中,就下述某一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1.研究制订各级技术标准;
2.研究制订地质工作计量基准及传递使用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
3.研究制订各种规程、规范;
4.研究制订与地质工作有关的各种标准物质;
5.标准化和计量工作科研成果。
评审标准
须按标准化和技术计量的难度、科技水平、创造性贡献大小,对科技进步的作用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技术难度很大,技术上有重大突破,科技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推动地质科技进步有很显著作用,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难度大,技术上有很大创新,科技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推动地质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并取得了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技术难度较大,科技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推动地质科技进步有较显著作用,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八)地质科技信息、技术服务成果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奖励范围
在下述某一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1.在地质科技信息的搜集加工、传递报导、分析研究、信息技术、理论方法研究和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2.在地质矿产信息管理系统、科技档案、资料馆、图书馆、博物馆、出版等技术服务工作的研制、开发、保存、保护、技术改造和科技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评审标准
须按技术难度、创造性贡献及实用价值、科技水平,对促进地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取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技术难度很大,创造性贡献及实用价值特别大,科技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促进地质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重大作用,并取得了很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等奖:技术难度大,创造性贡献及实用价值很大,科技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促进地质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很大作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等奖:技术难度较大,创造性贡献及实用价值显著,科技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地质科学技术进步发挥了较大作用,并取得了较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九)科技著作成果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奖励范围
在自然科学领域内个人或集体编著的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著作。科技著作包括:科技专著类(含学术专著、基础论著、技术著作、工具书);科技教材类(指中等专业以上学校使用的科技教材类,如基本教材、教学参考书、实验教材、实习指导书等);科普图书类(指除科技专著、科技教材以外的各种具有普及意义的科技图书)。
评审标准
须按科技著作的内容、质量、水平及科技著作出版发行后应产生的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综合评定。
一等奖:应达到国际上同类著作的先进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和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重大,并取得特别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二等奖:应接近国际上同类著作的先进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和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等奖:应是国内同类著作的先进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和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明显,并取得比较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十)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奖励范围
在教育科学研究中,就下列某一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1.在研究教育理论、教育规律以及人才培养模式方面有创造性贡献和独到的见解,对国家、部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宏观决策具有影响作用的成果;
2.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坚持教书育人,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及教学评价、教学管理等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3.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部门二次创业,积极推进产、学、研三结合,经过实践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的成果;
4.在学校管理与改革中有创新,符合教育规律和教育改革发展趋势,经实践证明有明显成效的成果。
评审标准
须按申报成果的水平,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对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推动作用以及对部门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宏观决策作用,对提高办学效益、教育质量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成果在理论和实践上有重大意义,教育理论研究成果具有重大创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国家或部门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的宏观决策具有重大作用,并经采纳产生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教学(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管理)成果,运用在教学实践中,很显著地提高教学质量;推进产、学、研三结合及学校管理与改革方面的成果有重大创新,经实践取得显著成效。
二等奖:成果在理论和实践上有较大意义,教育理论研究成果具有重要创见,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国家或部门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的宏观决策具有重要作用,并经采纳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教学(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管理)成果,运用在教学实践中,教学质量有显著的提高;推进产、学、研三结合及学校管理与改革方面的成果有重要创新,经实践取得明显成效。
三等奖:成果在理论和实践上有一定意义,教育理论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创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国家或部门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的宏观决策具有较重要作用,并经采纳产生较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教学(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管理)成果,运用在教学实践中,教学质量有较显著的提高;推进产、学、研三结合及学校管理与改革方面的成果有创新,经实践取得较明显的成效。
二、成果奖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成果奖的申报及推荐
1.申报奖励的成果,应主要是按各级地质工作计划和地质科技计划完成的成果。
2.集体或个人在计划外或业余完成的成果亦可申报奖励,可经申报单位同意,由申报单位上报,或由三名以上有高级职称的专家(高级工程师或副研究员以上)联名直接向局级单位推荐,局级单位应予受理。
3.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重大项目,原则上应按整个成果请奖,应包括参加该项目的子项。总项目中的某子项成果,即使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如果仅适用于本项目,则不可单独推荐奖励;如果除适用于本项目外还可应用于其他生产方面,在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后,可以单独请奖。
总项目和子项目同时申报奖励时,应从总项目中扣除子项目部分;总项目申报奖励后,子项目成果在总项目申报奖励材料中未利用的条件下方可申请奖励;总项目在子项目请奖后申报奖励,必须注明其中的某子项目过去的获奖情况。
4.申报奖励的成果应是优秀的成果,有严谨的科学体系、丰富的研究内容、科学的表达形式。一般性的材料、讲话、汇编、建议、简报、讲义、教材、内容和水平一般的论文等,不应申报奖励。
5.属同一成果,既写出成果报告,又写出论文或专著,只能申报其中一项。
6.请奖成果必须正式复制或出版,经实践检验或科学论证证明确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并出具技术评价证明(指鉴定、验收、评审等)和应用证明材料。
7.各局级单位推荐的奖励项目必须是没有争议的。
8.申报成果奖均应按推荐书格式及填写说明填写(一式三份)。局级单位初评为三等奖的项目,报部审定时须报送推荐书一份。
9.应按评审标准申报部成果奖,凡申报地质矿产部成果奖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同级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已获得上述部门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地质矿产部成果奖。
10.已获找矿奖的矿床,确因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新组分可再次请奖。
11.矿产(含地下淡水、地热和矿泉水)普查勘探,不论获找矿奖的或未获找矿奖的,如勘查成果优秀,均可申报勘查成果奖;为找矿做出贡献的前期各项勘查工作,除可根据贡献参与分配找矿奖外,如勘查成果优秀,仍可申报勘查成果奖。同时申报找矿奖和勘查成果奖的,仍应分别填写各自的推荐书。
12.凡与获得过部成果奖的项目相关的科技著作不得重复推荐申报成果奖(科技著作类)。推荐的科技专著、科普图书须公开出版、发行两年以上;科技教材须为多所院校选用和经过两届以上(含两届)的学生使用。科技著作须具有一定的发行量。科技著作奖励的对象应为科技著作的作者、编辑及出版人员(做出重要贡献并署名)。科技著作的主要完成单位包括对科技著作的形成做出突出贡献的作者所在单位、参加编著的单位及相应的科技著作出版社。
13.凡申报地质矿产部成果奖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交纳评审费300元,其中缴部200元,缴局级单位100元。
(二)成果奖的评审
1.部科技司负责部成果奖励的组织工作。
2.部成果奖的评审分两级进行。部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一、二等奖的评定以及特等奖的推荐;各专业组负责本专业三等奖项目的审定,并初评一、二等奖项目。
各局级单位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成果奖的审查、初评和推荐等工作,应成立相应的评审机构,负责初评三等奖项目并择优推荐特、一、二等奖项目。部根据各局级单位完成科技计划及往年获奖情况给定一、二、三等奖项目(科技和勘查成果)指标,指标数额实行动态管理。
3.部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和各专业组在认真审查、科学评议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获奖项目。
4.部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和各专业组评审奖励项目,到会委员或评委超过全体委员或评委的三分之二,投票评定的结果方为有效。
获一等奖的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不少于总数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获二等奖的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不低于总数二分之一的多数通过;获三等奖的项目的初评应当由各局级单位评委会不低于总数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缓评项目是指极少数基本具备授奖条件、但评委会认为缺少某些评审资料或证明文件的项目,须以投票形式由到会委员不低于二分之一的多数通过。
5.评审过程中遵守回避制度,凡出现涉及评审人员及其亲属的请奖项目时,评审人员应予回避,不得参加当年度的评审工作。
6.参加评审工作的全体人员,应当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评审情况要严守秘密、不得泄密。
(三)获奖成果荣誉奖的授予和奖金评定
1.申报对成果做出重要(创造性)贡献的主要单位和主要人员,不得超过:特等奖十个主要单位、十五名主要人员,一等奖七个主要单位、九名主要人员,二等奖五个主要单位、七名主要人员,三等奖三个主要单位、五名主要人员。主要单位和主要人员的名次,应按贡献大小排序,如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受理请奖。
2.成果奖的奖状、证书,只授予对获奖成果做出重要(创造性)贡献的主要单位和主要人员,奖状授予单位,证书授予个人。成果奖的奖状、证书,统一由部科技司印制并代部授予。
3.成果奖的奖金,由部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成果的具体情况,在该等奖金的上下限幅度内评定。
(四)获奖成果的奖金分配
1.获奖成果的奖金,找矿奖由局级单位负责分配,勘查成果奖和科技成果奖由申报单位或成果负责人合理分配,但涉及局级单位间分配的奖金,应由主持单位商有关单位提出局级单位间的分配方案,报部科技司审批。
2.由几个单位先后工作的矿床,其找矿奖由最后评价的单位组织请奖。找矿奖奖金的分配,应包括从发现找矿线索到肯定其价值的整个过程中确实做过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在分配中,应重视前期区调、物化探、区域普查、成矿预测、科研、初步普查、探矿、实验测试及选矿等单位对找矿所作的贡献,根据其实际贡献确定分配比例。
3.找矿奖主要是奖励直接从事获奖项目地质找矿工作的各类科学技术人员。这部分人员所得的奖金应不少于奖金总额的70%,其内部应根据得奖人员所作贡献的大小合理分配,在分配中,尤应十分重视在找矿中因个人卓有成效的工作,导致重要矿床的发现和扩大以及找矿新局面的突破,对找矿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应予多奖;其余的奖金奖给与地质找矿直接有关的其他人员。
4.地质勘查成果奖应奖励直接从事获奖项目勘查工作有重要贡献的各类科学技术人员,其奖金应占总额的70%;其余的奖给其他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
5.科技成果奖主要应奖励直接完成获奖成果的科学技术人员,这部分人员的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70%;其余部分奖给对获奖成果有贡献的有关人员。
(五)获奖项目争议的处理
1.对已公布的获奖项目如有争议,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可以书面形式向部科技司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提出,超过期限者不予受理。
2.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的争议问题,由项目推荐部门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报部科技司裁定。
3.涉及项目实质性问题(指推荐书填报内容与事实不符)的争议,由项目推荐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部科技司商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裁决。凡属于对推荐项目的评定等级提出异议的,一律不予受理。
4.未及时处理完争议的项目,不予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