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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法制秘字(2004)2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工作。
本市特种作业操作项目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
第四条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分为初学认定和复审认定两种。
第五条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格申请和审查
第六条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学或复审者:年满18周岁,女50岁(含)以下、男60岁(含)以下;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
(四)在具有资质的特种作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五)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组织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并成绩合格;
(六)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四)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成绩单;
(五)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证明材料;
(六)体检证明(可以使用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统一印制的体检表,也可以使用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表);
(七)本人1寸免冠彩照1张(与申请表、体检证明同版)。
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文字材料的打印件、复印件均应使用A4白色胶版纸。
第八条 为方便申请人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申请人可直接也可委托代理人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人条件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告知原因。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第十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审查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表》提出审查意见,做出操作资格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对取得操作资格的申请人,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于10个工作日内统一制发《操作证》。申请人可到委托代理人处领取《操作证》。
第十二条 申请人领取《操作证》时应当场核对证书内容,发现证书内容有误,应在取得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需要变更的内容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出书面更正说明并将证书退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经审查后,做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操作证》损坏或丢失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申请补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补证认定申请表;
(二)本人1寸彩色免冠近照1张;
(三)《操作证》原件(丢失的,应附本人说明材料)。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办,否则不予补办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的作业类别、操作项目有增项或变更,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和考试,重新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申请操作资格变更认定,换发《操作证》。申请人申请操作资格变更认定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变更认定申请表;
(二)本人1寸彩色免冠近照1张;
(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四)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成绩单;
(五)《操作证》原件。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变更,否则不予变更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并且不少于4次复审的,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申请人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专门的培训和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和考试成绩单,在《操作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之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成绩单;
(四)体检证明;
(五)《操作证》原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复审,否则不予复审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操作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操作证》的,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将依法吊销其《操作证》;情节严重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第十八条 《操作证》到期未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操作证》失效。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无《操作证》上岗作业的有关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培训合格证明、考试成绩单和体检材料的有效期为半年。
第二十二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和审批材料存档期为1年。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6年4月30日
附件1: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程序(暂行)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许可类)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3、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初学或复审者:年满18周岁,女50岁(含)以下、男60岁(含)以下;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
4、在具有资质的特种作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5、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组织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并成绩合格;
6、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1、原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2、《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1、个人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交申请材料。
2、在报名参加培训时,将有关申请材料交培训机构,由委托代理人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交申请材料。(培训机构名单可在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或首都安全生产信息网网站上查询)
(四)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申请表(表一)(在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或首都安全生产信息网网站下载打印);
2、身份证复印件;
3、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培训机构出具);
4、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成绩单(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出具);
5、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证明材料;
6、体检证明(可以使用在培训机构领取的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统一印制的体检表,也可以使用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表);
7、本人1寸彩色免冠近照1张(与申请表、体检证明同版)。
提交材料基本要求:所有文字材料的打印件、复印件均需使用A4白色胶版纸。
(五)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本岗位负责人: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文件、资料,应当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人条件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原因。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即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管理办法》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5、受理人员对已受理的许可申请,应填写《行政审批表》,连同申请材料转送审查人员。
(四)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
(五)受理地点:朝阳区惠新东街1号北京市工伤及职业危害预防中心。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申请人的条件符合受理条件的要求,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依据:《管理办法》。
(三)审查岗位: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主管处室负责人。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填写《行政审批表》,连同申请材料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做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填写《行政审批表》,将材料连同书面理由转入告知程序。
(五)审查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一)审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二)本岗位负责人: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主管局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查标准对审查人员的意见进行审定。
(四)结论:
同意审查人意见的,填写《行政审批表》予以认定,转入告知程序。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将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行政审批表》中,转入告知程序。
(五)审定时限:5个工作日。
五、告知
(一)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完整、准确,材料归档符合有关要求。
(二)本岗位责任人: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证件及材料归档工作。
1、对审定通过准予安全资格认定的,填写《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操作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2、对审定不通过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四)时限:10个工作日。
六、认定内容变更程序要求及相关事项说明
(一)更正:申请人领取《操作证》时应当场核对证书内容,发现证书内容有误,应在取得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需要变更的内容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出书面更正说明并将证书退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经审查后,做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二)补办:《操作证》损坏或丢失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申请补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补证认定申请表(表二);
2、本人1寸彩色免冠近照1张;
3、《操作证》原件(丢失的本人附说明材料)。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办,否则不予补办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变更:特种作业操作人员从事的作业类别、操作项目有增项或变更,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培训和考试,重新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申请操作资格变更认定,换发《操作证》。申请人申请操作资格变更认定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变更认定申请表(表三);
2、本人1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3、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4、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成绩单;
5、《操作证》原件。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变更,否则不予变更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复审:《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并且不少于4次复审的,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申请人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经专门的培训和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和考试合格成绩单,在《操作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认定申请表(表一);
2、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3、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成绩单;
4、体检证明;
5、《操作证》原件。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复审,否则不予复审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变更、补办和复审程序,按照《管理办法》和本程序中的有关受理、审查、审定和告知规定办理。
七、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64937660 83970869
举报监督电话:65023616,65023618
公告查询网址:
www.bjsafety.gov.cn
www.bjsafety.org.cn
表一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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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
┠─────┼───┼───┼────┴────┴──┤ 照片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 │(一寸) ┃
┃ │ │码 │ │ ┃
┠─────┼───┴───┼────┬───────┤ ┃
┃出生日期 │ │文化程度│ │ ┃
┠─────┼───────┴────┼───┬───┤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 │ ┃
┃ │ │话 │ │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 ┃
┃ │ │话 │ ┃
┠─┬──┬┴─────┬──────────┴───┴────┨
┃操│初学│申请作业类别│ ┃
┃作│认定├──────┼───────────────────┨
┃资│ │申请作业项目│ ┃
┃格├──┼──────┼───────────────────┨
┃认│复审│申请作业类别│ ┃
┃定│认定├──────┼───────────────────┃
┃种│ │申请作业项目│ ┃
┃类│ ├──────┼─────┬──────┬──────┨
┃ │ │初次领证日期│ │ │ ┃
┃ │ ├──────┼─────┼──────┼──────┨
┃ │ │主证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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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口 本人申请 │本人签字: ┃
┃ │口 委托 北京市工伤及职业 │ 年 月 日 ┃
┃ │危害预防中心 代理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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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 训 机 构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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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章) ┃
┃ 年 月 日 ┃
┠────────────┬──────────────────┨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 发证机关意见 ┃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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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 │ (印章)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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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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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
┠─────┼───┼───┼────┴────┴──┤ 照片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 │(一寸) ┃
┃ │ │码 │ │ ┃
┠─────┼───┴───┼────┬───────┤ ┃
┃出生日期 │ │文化程度│ │ ┃
┠─────┼───────┴────┼───┬───┤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 │ ┃
┃ │ │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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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联系电│ ┃
┃ │ │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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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类别 │ │操作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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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证号 │ │辅证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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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证内容 │主证 □ 辅证 □ IC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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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证原因 │证件损坏 □(须交回操作证原件) ┃
┃ │ ┃
┃ ├─────────────────────────┨
┃ │ 证件丢失 □(须本人附说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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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 ┃
┠────────────┬──────────────────┨
┃ 所在单位意见 │ 发证机关意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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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公章) │ (公章) ┃
┃ │ 经办人: ┃
┃ 经办人: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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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变更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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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
┠─────┼───┼───┼────┴────┴──┤ 照片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 │(一寸) ┃
┃ │ │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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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文化程度│ │ ┃
┠─────┼───────┴────┼───┬───┤ ┃
┃工作单位 │ │联系电│ │ ┃
┃ │ │话 │ │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 ┃
┃ │ │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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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类别 │ │操作项目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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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证号 │ │辅证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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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前内容 │ 变更后内容 ┃
┃变更内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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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原因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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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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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单位意见 │ 发证机关意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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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公章) │ (公章) ┃
┃ │ 经办人: ┃
┃ 经办人: │ 年 月 日┃
┃ │ ┃
┃ 年 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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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略
附件3:北京市特种作业类别及操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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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项目 ┃
┃ │ ┃
┠─────────────┼──────────────┨
┃ │ 1、低压运行维修 ┃
┃ 一、电工作业类 ├──────────────┨
┃ │2、高压运行维修(须取得低压 ┃
┃ │运行维修操作资格) ┃
┃ ├──────────────┨
┃ │3、电缆安装(须取得高压运行 ┃
┃ │维修操作资格) ┃
┠─────────────┼──────────────┨
┃二、金属焊接切割 │1、焊条电弧焊、气焊、气割 ┃
┃作业类 ├──────────────┨
┃ │2、氩弧焊、co2焊 ┃
┃ ├──────────────┨
┃ │3、电阻焊(钢筋对焊) ┃
┠─────────────┼──────────────┨
┃ │1、叉、铲车驾驶 ┃
┃ 三、企业内机动车辆 ├──────────────┨
┃ │2、翻斗车驾驶 ┃
┃驾驶类 ├──────────────┨
┃ │3、电瓶车驾驶 ┃
┃ ├──────────────┨
┃ │4、装载机驾驶 ┃
┃ ├──────────────┨
┃ │5、推土机驾驶 ┃
┃ ├──────────────┨
┃ │6、挖掘机驾驶 ┃
┃ ├──────────────┨
┃ │7、摊辅机驾驶 ┃
┃ ├──────────────┨
┃ │8、平地机驾驶 ┃
┃ ├──────────────┨
┃ │9、压路机驾驶 ┃
┠─────────────┼──────────────┨
┃四、高处作业类 │建筑脚手架拆装 ┃
┠─────────────┼──────────────┨
┃ │1、制冷运转 ┃
┃五、制冷作业类 ├──────────────┨
┃ │2、制冷安装维修 ┃
┃ ├──────────────┨
┃ │3、空调运转 ┃
┃ ├──────────────┨
┃ │4、空调安装维修 ┃
┗━━━━━━━━━━━━━┷━━━━━━━━━━━━━━┛
附件4: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体检标准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一、器质性心脏病
1、风湿性心脏病。
2、先天性心脏病(治愈者除外)。
3、心肌病。
4、心电图明显异常者。
二、血压高于160/90毫米汞柱(21.3/12.0千帕斯卡)或低于86/56毫米汞柱(11.5/7.5千帕斯卡)。
三、精神病、癫痫、恐高症、美尼尔氏症、眩晕症。
四、重症神经官能症及脑外伤后遗症。
五、肢体残疾,功能受限者。
六、报考场内机动车驾驶类,驾驶大型车辆身高不足160cm的;驾驶小型车辆身高不足150cm的。
七、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不能辨别声源方向。
八、色盲、色弱。
九、报考电工、制冷作业类,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低于对数视力表4.9。
报考焊工作业类,双眼裸视力低于对数视力表4.8或矫正视力低于对数视力表5.0。
报考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类,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低于对数视力表5.0。
报考高处作业类,双眼裸视力低于对数视力表4.8或者矫正视力低于对数视力表5.0。
十、活动性肺结核(包括肺外结核)。
十一、反复发作的支气管哮喘。
十二、支气管扩张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