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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职工消费合作社及职工消费合作社协会登记问题的答复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21 生效日期: 1997-08-21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办函(1997)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最近,一些地方民政部门来函、来电,询问有关职工消费合作社的性质及其登记问题。经与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共同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职工消费合作社是职工自发组织,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经济组织,应纳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

  二、在职工消费合作社建立发展的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可由一定数量的职工消费合作总社组建职工消费合作社协会。职工消费合作社协会是促进职工消费合作社事业的健康发展,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其主要任务是对职工消费合作社进行政策引导和协调,制定行规行约,开展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等。

  三、成立职工消费合作社协会,应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有关法规,在相应的民政部门履行登记手续。由于目前职工消费合作社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因此,地市(含地级)以下地区尚不具备成立的条件,暂不宜成立职工消费合作社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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