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国税函[2000]60号
现将饲料生产企业审批免征2000年饲料产品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鉴于饲料生产企业刚办理完1999年度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手续 ,为了及时落实饲料产品的增值税免税政策,经研究决定,对我省饲料生产企业已在1999年度办理免征增值税审批手续的饲料产品,在2000年度内凭省局下发的1999年度免征增值税批准文件予以免征增值税,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二、对饲料生产企业(包括在2000年新办的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包括在2000年生产的新产品)未办理免征增值税审批手续又申请免征2000年度增值税的,仍应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1999)9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办理检测及审批手续。属《通知》列举的免税范围的饲料产品,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 ,报省局备案;《通知》未明确的饲料产品,应连同调查报告一起上报省局。
三、对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凡未办理免征增值税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