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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0 生效日期: 2000-04-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0]湘价房字第71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委:
  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控制质量、投资和工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确保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对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程建设监理是工程建设的一种技术性服务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具备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

  二、工程建设监理,应遵循“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收:
  (一)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见附表);
  (二)不宜按(一)办法计收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商定的其它方法计收。

  四、以上(一)对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规定了取费值域,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根据规定的计算方法及规定的幅度确定,但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

  五、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

  六、工程建设监理费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纳税金和合理利润。

  七、各监理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湖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和财务监督检查。

  八、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单位进行质量监督,长沙市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0.5‰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其他地市按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1‰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九、按政策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监理费。

  十、本通知自二000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附表:
  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注:工程项目收费用插入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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