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阳府[2003]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阳江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产(股)权转让的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简称国有企业)的改革、稳定与发展工作,规范市直国有企业的产(股)权转让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转让国有企业(股)权,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转让原则
1、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要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稳定和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方案要按照“一企一策”的办法制定,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守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拟实行转让的国有企业的产(股)权,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必须委托有合法资质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书须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确认。
3、市直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和招(投)标工作由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监督实施。
二、转让方式
4、根据企业的实际,为了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可以采用如下形式转让国有企业的产(股)权:
(1)鼓励企业经营班子或企业内部职工购买国有企业的产(股)权。
(2)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招标,由投标者竞价购买。
(3)涉及国计民生的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必要时可以实施定向转让。
三、转让程序
5、国有企业的产(股)权转让方案,由拟实行产(股)权转让的国有企业制定,必要时也可以由资产经营公司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企业的产(股)权转让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没有设立职代会的企业,须经职工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通过。
6、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方案经企业归口管理的资产经营公司或市政府授权的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四、附则
7、按企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确认的国有企业产(股)权资产评估价格无法转让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报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适当调整企业产(股)权的出让价格,进行转让。
8、国有企业员工购买本企业产(股)权,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9、国有企业产(股)权转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10、市直国有企业产(股)权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11、本规定于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有与本规定相冲突的同级文件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12、本规定由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