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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自行设立用于出租的通讯塔、杆进行调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4 生效日期: 2004-08-0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建物[2004]433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物业科(小区办),各物业管理企业: 
  按照市政府领导在《关于规范整治全市建筑物顶层通讯配套设施实施工作意见的请示》上的批示精神,我委决定对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在楼顶自行设立用于出租的通讯塔、杆进行一次全面调查,以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为此,我们制定了《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自行设立用于出租的通讯塔、杆调查表》,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查的对象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在建筑物顶层自行设立用于出租的通讯塔、杆,如出租给寻呼台等企业架设的无线电台站等,不包括北京移动、联通等各大通信运营公司,市防汛办、市交管局等有关政府部门、军队等设立的通讯配套设施;对于建造不够标准、设立不够规范且长期疏于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通讯塔、杆,要重点检查。 
  二、物业管理单位应认真填写此调查表,并于8月25日前报送区县国土房管局物业科(小区办)。区县国土房管局物业科(小区办)负责汇总辖区内调查情况,于9月10日前上报市小区办。 
  特此通知。 
  附件:《物业管理单位或业主自行设立用于出租的通讯塔、杆调查表》(略) 
 
 
二○○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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