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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推进行政办事事项网上办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8 生效日期: 2007-08-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发布文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首都之窗网站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京办发〔2006〕10号),加快推进行政办事事项网上办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涉及市农委行政办事事项网上办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办事事项网上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进政府行政办事事项网上办理是电子政务建设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加大政务公开的重要举措。加强政府部门网上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是举办“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的重要保障;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增强政府公信力,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有效手段;有利于促进政府管理的公开、便民、精确、高效,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农村土地对外发包、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等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将其作为推进行政办事事项网上办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对进一步规范管理、方便基层、服务群众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做到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二、行政办事事项网上办理的主要内容
  涉及市农委行政办事事项网上办理的共四项,其中两个为行政许可事项,一个为行政确认事项,一个为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具体内容为:
  (一)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批准
  此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主体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其行政执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四十八条第一款:“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批准
  此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主体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其行政执法依据为《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授权市政府制订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92号)第九条:“撤制村、队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需经该村、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送所在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备案。”
  (三)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合同鉴证
  此项行政确认事项的实施主体是各乡(镇)、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其行政执法依据为《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第 二十二 条:“租赁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或者公证机关申请鉴证或者公证,确认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介组织备案和指导
  此项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是区(县)、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其行政执法依据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2005年第47号令)第 三十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做好政府行政办事事项网上办理工作,首先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尤其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特别是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开展培训,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行政办事事项网上办理的相关内容,熟练掌握办事指南、表格内容及网上操作的相关程序,提高具体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在线办事能力。
  (二)加强领导,严格工作程序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推进行政办事事项网上办理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思路,制定具体方案,将推进网上办事工作抓实、抓好。各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主体要认真核实、梳理行政办事事项网上办理内容,严格按照市里统一规范的办事指南、业务表格进行操作,切实落实好行政办事事项的网上办理工作。有条件的区(县)、乡(镇),要按照实现首都之窗门户网站网上办事一口受理的要求,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状态查询及结果公示等电子政务。
  (三)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为保证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市农委将对各区(县)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推进行政办事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考核制度,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各乡(镇)政府要认真按照行政办事事项网上办理工作的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操作、方便群众、提高效率。
二00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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