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健保医字第0940005890号
一、本方案依据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协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费协会)93年12月30日费协字第0935901576号公告订定之。
二、本方案之实施为确保西医基层总额支付制度实施后医疗服务之品质。
三、西医基层特约医疗院所,经『项目推动小组』评分达80分(含)以上者,得核发品质保证保留款。
四、方案之实施:
(一)宣导:将本方案之各项评分项目编印宣传单张,94年3月,由西医基层总额受托办理单位之各分区委员会,针对辖区基层诊所进行宣导。
(二)自我评量及访查评估:94年5月及11月,由中央健康保险局(以下简称健保局)各分局发函检送自我评量表(如附表),请西医基层诊所进行自我评量后回复,再由健保局各分局会同西医基层总额受托办理单位基层总额支付制度执行委员会成立之『项目推动小组』(项目推动小组应于本方案之草案于西医基层总额支付委员会通过后1个月内成立,成员包括:执行委员会品质组组长、各区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品质组组员、无组员之分区应指派1名委员)进行实地评分。
五、本方案预算来源与支用范围:
(一)本方案之预算来自94年度全民健康保险西医基层医疗给付费用总额中「品质保证保留款」部门之预算。该预算为94年度西医基层总额每人医疗给付费用的0.29%,采专款专用。
(二)年度结束时,依方案之预算除以符合本方案第3点之西医基层特约医疗院所家数,作为奖励之金额。惟为避免后续争议、审议补付之问题,办理结算前,西医基层总额受托办理单位应先发函请西医基层特约医疗机构确认发放(或不发放)之结果,皆无疑义再通知健保局办理结算作业。
六、本方案由健保局会同西医基层总额受托办理单位共同订定,由健保局公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