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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北京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14 生效日期: 2007-03-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国土局制订的《关于北京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北京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现就本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二、整合目标
  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进一步改变,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三、整合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北京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年-2010年)》和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的要求,有计划地分步实施。
  (二)以大并小,以优并劣。整合工作根据资源自然赋存状况,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结合企业重组、改制、改造,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的矿山为主体,适度整合其他矿山,关闭不符合规定的矿山。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整合小矿密集区、对当地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整合工作。
  (四)统筹兼顾,公开公正。兼顾各方利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公开整合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四、整合范围
  (一)重点矿种:煤和非金属建材矿。
  (二)重点区域:门头沟区、房山区等具有上述矿种的区县。
  五、工作安排
  (一)编制总体方案。在2007年3月底前,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等有关部门编制完成本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制订实施方案。在2007年5月底前,根据本市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等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编制整合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区县政府根据全市整合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
  (三)方案实施。按照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矿山整合技术改造设计方案,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实施矿山生产系统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
  (四)检查验收。2008年10月,有关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整合工作进行自查。2008年11月,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规办)负责组织对全市的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向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提交自查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工作由市政府负总责,区县政府具体负责,市整规办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整合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分工。
  有关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制订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不能整合也不予延续采矿权的矿山负责做好关闭或转产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审查有关区县整合实施方案;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法办理整合后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
  市公安局: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
  市工商局:负责按照登记管辖‘权限,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
  市环保局: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市监察局:负责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行监督;对在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依法推进整合工作。整合矿山不得扩大矿区范围,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按照整合实施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延续、变更手续,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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