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4]北市卫企字第0943256000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三日台北市政府卫生局(94)北市卫企字第094325600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1点
一、台北市政府卫生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审议所属市立医疗院所之医疗收费基准(以下简称市收基准),特成立台北市政府卫生局所属医疗院所医疗收费基准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市收基准之订定,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要点之规定办理之。
三、本要点所称市收基准,指非属健保医疗给付范围项目之收费基准。
四、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各市立医疗院「市收基准」新增(修)订项目之审议。
(二)有关市收基准收费项目之疑义说明。
(三)市收基准新增(修)订作业规范之研议。
(四)其它与市收基准有关事项。
五、本会置主任委员1人,由本局局长兼任之;副主任委员1人,由本局副局长兼任之;其余委员11人由主任委员就下列人员由本局聘
(派)之:
(一)府外专家学者或社会公正人士(至少六人)。
(二)本局各处室代表组成。
本会委员任期一年,期满得续聘(派)之;任期内出缺时,由本局补行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
六、本会会议每年召开乙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由召集人召集并担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担任主席时,由副召集人担任之。
本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
七、各市立医疗院所于本会会议召开时,得应邀派员列席说明。
本会会议召开时可视业务性质或需要,邀请其它机关(构)人员或专家学者参与提供意见。
八、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干事若干人,均由主任委员就本局人员派兼之,负责本会行政事务。
九、市收基准增(修)订作业流程如下:
(一)医院应将市收基准增(修)订项目与左证资料,于本会会议召开四周前送至本局汇整。
(二)本局将统整后之资料转交本会各委员;各委员在本会会议召开一周前先行研议、讨论。
(三)本局将各项审议结果与市收基准有关之决议事项,于本会会议召开后报请本局局长签核。
(四)签核奉准后之市收基准项目在公告后,由本局发函各市立医疗院所统一实施。
十、本会邀请专家学者或社会公正人士出席会议时得支给出席费。
十一、本会作业要点奉核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