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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出口加工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7 生效日期: 2004-02-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4]37号
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出口加工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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